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拱手道:“啟稟陛下,《蜀科》有言:‘男子年八十以上七歲以下,家非坐不道,詔所名捕,它皆無得系。其當驗者,即驗問。’今趙年不在其內,故當以死刑處之。”

劉禪微微蹙眉,以不容反駁的語氣說道:“趙年多遭其母陳氏虐待,其父又被其母殺之,其情可哀,其罪可減,故當減之。”

劉璿見劉禪語氣堅定,低下了頭,拱手說道:“陛下仁德,兒臣必鑑之。”

“將朕及太子之意告訴東里雄,讓他重新審判。”

“諾!”董允應道。

說完,劉禪低聲輕嘆一句,說道:“漢律多雜,還需簡之,令人重編。”

大漢的《蜀科》只是在兩漢律法與其矛盾時,以《蜀科》為準,是故大漢還有兩漢以來的判決之律條,文字高達百萬字之眾,繁瑣至極,非常人根本難以知曉。

故曹叡對漢代遺留下來的律法進行了廢除更替,較為簡約。而大漢由於以戰事為先,連禮法都顧不上,更不用說重新整編漢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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