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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雜賣場,掌受內外幣,餘之物計直以待出貨,或准折支用。這些機構是太府寺所屬“官司二十有五”中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中央的直屬職能機構,都與稅收有關。此外,地方上還有酒務、樓店務、榷鹽務、榷茶務(或日“場”)、市舶務等名目。

而在宋朝諸多“務”中,最具代表性的是“商稅務”等,或曰“稅務”、“茶務”、“酒務”。由於它的設定是自上而下,從京城到地方的路府州縣甚至在鎮中多有設定,發揮著既類似唐代“市”但又超越其職能的特點。

那次看這位雄辯家與人對簿論壇,李曜受益匪淺,下班後晚上就上線潛水跟帖,足足看了好幾夜,他自己也從正反兩方的說法中有了一些分析,得出一些結論:

首先,宋代商稅務的設定也可以分為幾個層次,即有行政層級的差別。

第一個層次,在京城曰“都商稅務”或“都商稅院”。北宋開封“都商稅院在義和坊,掌京城商賈廊店市收”;其官員由京城“諸司使、副、三班三人監,所領有攔稅數錢之名”。從監都商稅務官的職責可以看出,他們對市場的管理不再是像唐代京都市令、丞那樣,直接掌管市場交易具體事務,而是摯市場之綱領,不再過問枝節,直接以稅收為終極目標,即所謂“商賈之賦則歸都商稅務”。

都商稅院收稅主要有兩個渠道:一是透過京城城門使臣,一是客商自己依例交納。“太宗至道元年詔:都商稅院每客旅將雜物、香藥執地頭引者,不問一年上下,只作有引稅二十錢;無引者稅七十五錢”。真宗大中祥符“三年五月詔:商稅院並依榜例收稅。仍取腳地引看驗,如無引每千收稅三倍;若一千已下,竹木席箔篦物,只委監新城門使臣點校驗就門收稅。一千已上依舊於商稅院納錢。官員出入隨行衣物非販鬻者不須收稅。村民入京貨鬻百錢已下與免。如以香末出城每斤稅二錢”。

所謂“地頭引”或“腳地引”,按照李曜猜想,應是一種類似經營許可證或說營業執照的憑證;似有一定的空間劃定,適合於鋪席貿易者,故有“地頭”、“腳地”之名;屬於商人自己繳納,國家批准給納的範疇。由監城門使臣負責出入城門的部分,則根據物貨的價值決定納稅數額及繳納方式,不足1000的由監城門使臣收繳,超過1000者則由客商到都商稅院繳納。透過收稅的方式,都商稅院實際上實現了對整個京城市場——無論是行商還是坐賈的交易活動進行最有效的管理。

較之於唐代市制,宋代的“以稅代管”即有具體事務的管理——收稅,更有高階別的宏觀控制的特點。如果說北宋都城的市場管理以“都商稅務”為代表,說明其已經進入“以稅代管”模式,那南宋都城的突出表現就是稅務的增多,在臨安城,除了都稅務外,還有浙江稅務、龍山稅務、北郭稅務和江漲橋稅務。除了前面提到的各務外,還有市舶務、紅亭稅務等。除了各務外,還有合同茶場、城南炭場、抽解竹木場、糠場等。這是國家市場觀念及實踐都已經轉向追求稅利最大化的表現。

第二層次,即各府州縣所設定的商稅務。前面提到宋代“凡州縣皆置務,關鎮或有焉。大則專置官監臨(景德二年詔:“諸路商稅年額及三萬貫以上,審官院選親民官臨蒞);小則令佐兼領;諸州仍令都監監押同掌之”是最基本的情況。並且根據各地的地方特色,稅務的名稱可以有“商稅務”、“稅務”、“茶務”“酒務”等不同稱謂,並且可以同時設定數務。

兩宋時期,在福建路治所福州州城先後設有都稅務、臨河務、樓店務、修造場、抽木場、窯務、船場、灰場、炭場等。在這些龐雜的務中,有的並不是稅收機構,如窯務,就是利用流役人員的勞力為官府燒製產品的,屬於臨時設定。但在以稅收為目標的場務中如“州城都務、臨河務,號裡、外稅務二務”等,在當時當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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