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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減少,農業經濟出現萎縮蕭條,勢必造成朝廷稅收的減少。保障農業的穩定,就是保障朝廷稅收的穩定;促進農業的發展,就是增加朝廷的稅收。實行重農抑商政策可以保障朝廷的財政收入,有著明確的朝廷財政利益目標。
第三,民間私營工商業的發展對社會的尊卑貴賤等級秩序,對“不患寡而患不均”的儉樸平均風尚,都是一種破壞因素,而對形成驕奢淫-逸、見利忘義的不良社會風氣,則起到助長促進作用。抑制民間私營工商業有利於維護“君子喻於義,小人喻於利”的道德觀和尊卑有序的等級秩序,也有著明確的道德目標。對於這些更為深刻的政策目標,帝王們心知肚明,但他們是不會大力進行宣傳和說明的。
重農抑商政策的這些更為深刻的政策目標,是由國家統治本質所決定的,根本上是為維護王朝統治服務的,這表明重農抑商政策又不是單純的經濟政策。國家是一種暴力機器,也是一種秩序力量。歷朝推行重農抑商政策,從道德、財政、經濟、政治諸方面來維護王朝統治穩定,顯然有其必然性。全盤否定歷史上的抑商政策,顯然不是李曜這種凡事都用到“相對論”來考慮問題的人會做的。
然而,必然歸必然,一定的合理歸一定的合理,作為一個“後來人”,李曜更明白重農抑商政策有其明顯的思想認識缺陷和政策缺陷,最突出的是它把農業與民間私營工商業,把本業和末業簡單對立起來,認為多一人從事工商業,就等於少一人從事農業,把民間私營工商業機械地看成是農業的危害和破壞力量,只看到了農業與民間私營工商業之間的矛盾對立,而沒有看到農業與民間私營工商業之間的聯絡互補,沒有看到民間私營工商業對農業的促進拉動作用。這種認識缺陷和政策缺陷,在古代各個王朝時期長期沒有得到修正,成為不少王朝推行抑商政策並嚴厲到了極端化的思想根源。也可以說,由於思想認識上只看到了民間私營工商業對農業的危害,並一味強調誇大了這種危害,所以許多王朝在推行抑商政策時往往會走向極端化。
其實禁榷政策,如漢武帝的鹽鐵官營政策,乃至大唐能相劉晏的榷鹽法以及宋元明清時期的鹽茶專賣法等,都是極端化的抑商政策。重農抑商政策的長期推行,尤其是禁榷政策的推行,嚴重干預和扭轉了社會經濟的執行態勢和執行結構,這種情況一致發現下去,最終肯定會嚴重摧殘資本主義萌芽的正常發展,嚴重阻礙社會的發展進步。因此李曜才會特意找機會證明工商業發展的必要性,同時試探性地想要提高一點商賈的社會地位。
李曜之所以敢這麼辦,主要是他認為如今天下大亂,朝廷的重農抑商政策以及基本破產,正是“試驗”新制度的時候。
之所以他這麼覺得,是因為重農抑商政策在歷朝歷代都經常規律性地出現執行失效,無論重農政策,還是抑商政策,事實上都顯得彷彿是個短期政策,而非長期國策。任何一個朝代,都沒有能夠長期地有效推行重農抑商政策。
李曜發覺,從整體上考查歷代實行重農抑商政策的歷史可以發現,特別是由於政策目標上的財政目的,往往使王朝初期大力推行的重農政策不能持久,而呈現出一種短期性。大致說來,規律性演變的情況是,從一個王朝的中期開始,由於內事興作、外事四夷、機構臃腫、官僚增多等原因,國家財政開支越來越大,致使朝廷初期採取的扶助農業、輕徭薄賦政策執行失效,轉而逐步加重對農民的賦役剝削並在朝廷後期走向對農民敲骨吸髓式的剝奪,成為廣大農民破產流亡的一個重要原因。還可以發現,由於吏治腐敗、錢權交易、官僚經商、官商合流、官僚地主商人三位一體等原因,也大致從一個朝廷的中期開始,歷朝各家初期都採取的嚴厲的抑商政策開始,然而卻又走向失效,結果是官僚經商根本無法禁止,富商大賈多與官僚勾結或者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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