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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富其國者,境內之食必貴,而不農之徵必多,市利之租必重。’”
如果要追溯的話,重農抑商這種思想形成並升級為國家政策而且得到切實推行,應該是始於管仲在齊國的改革。管仲明確提出了“無奪民時,則百姓富,犧牲不勞,則牛馬育”的重農政策,實行了諸如推廣鑄鐵農具、改造鹽鹼地、分配公田、相地衰徵、相壤定籍、與民分貨等具體的重農措施,又首創推行了“官山海”政策,透過實施製鹽業和冶鐵業的官府壟斷運營,沉重打擊抑制了齊國的私營鹽鐵業,使鹽業和鐵業重新回到“工商食官”狀態。後來,商鞅在秦國變法時,也將重農抑商政策作為國家的基本政策強力推行,實行了更加嚴厲全面的具體措施,標誌著中國古代各王朝均奉為金科玉律的重農抑商政策全面成形。
秦強與商鞅變法,而商鞅所行的就是重農抑商政策,並且有著明顯的極端化傾向。商鞅身死後,重農抑商政策仍在秦國繼續推行。到韓非子主政時期的秦國,明確了“農本工商末”政策,重農抑商政策又開始稱為重本抑末政策,還把工商業者視為國家的“五蠹”之一,明確主張剷除“五蠹之民”,加以更加嚴酷的打擊,抑商政策的極端化進一步強化。大富商呂不韋當政時,抑商政策雖有所緩和,但政策本身仍然十分明確。《呂氏春秋?上農》載:“古先聖王之所以導其民者,先務於農。民農非徒為地利也,貴其志也。民農則樸,樸則易用,易用則邊境安,主位尊。民農則重,重則少私義,少私義則公法立,力專一。民農則其產復,其產復則重徙,重徙則死處而無二慮。民捨本而事末則不令,不令則不可以守,不可以戰。民捨本而事末則其產約,其產約則輕遷徙,輕遷徙則國家有患,皆有遠志,無有居心。民捨本而事末則好智,好智則多詐,多詐則巧法令,以是為非,以非為是。”就是明證。秦始皇統一全國後,在全國範圍內推行“勤勞本事,上農除末”政策,甚至把商人和罪犯一同看待,多次遣發商人等到邊境地區戍守,加以嚴酷打擊。
秦朝自商鞅變法以來的重農抑商政策,標誌著中國古代歷朝重農抑商政策臻於成熟,它所採取的具體的重農抑商措施也探索出了成功的實踐經驗,對後世歷代封建王朝繼續推行重農抑商政策,既提供了成熟系統的理論,又提供了卓有成效的運作模式,並在後來的歷史發展程序中產生了明顯的路徑依賴效應,對當時經濟發展程序和社會發展程序產生了重大影響。
有秦國迅速富強的成功做示範,自秦朝以後的歷代王朝都將重農抑商政策作為一項基本國策加以推行,並由這一基本政策衍化出輕商、賤商、鄙商的觀念和意識,形成一個包括意識、觀念、思想和政策在內的有機整體,根深蒂固。在原先的歷史上,一直持續到鴉片戰爭爆發前後,重農抑商政策才開始走向破產,直至消亡。重農抑商政策基本上與古代帝制王朝時期相始終,其中秦朝、漢朝、唐朝、明朝、清朝時期的重農抑商政策都具有典型性,反映的是王朝政權對社會經濟的干預支配和操縱控制。
秦國的成功不是幸與,李曜當然知道重農抑商政策的歷史必然性和一定的合理性。重農抑商政策被歷代王朝長期推行,正是因為它可以對維護王朝政權統治發揮重要作用,這就是後世很愛說的“歷史的合理性”。
農業是古代世界決定性的生產部門,農業經濟的狀況直接關係到國家的經濟狀況、國家的財政狀況和國家的盛衰存亡。王朝統治者在實際的統治實踐中,對此形成了明確清晰的認識。透過從思想到政策的演進,王朝統治者把發展農業作為國家大事來抓,採取鼓勵農業和抑制民間私營工商業的措施,將盡可能多的勞動人手固著於土地之上,最大程度地實現勞動力資源與土地資源的直接結合,來切實穩固和推動農業生產的發展,並從根本上維護國家政權統治,是十分必要的,也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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