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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佶問道:“昔日王荊公頒佈農田水利法,為何僅僅七年就被廢除?諸卿可為吾解惑否。”

曾布出來說道:“農田水利法之所被廢除,其實和青苗法一樣,本為利民,其實害民,故而不能推行。”曾布這麼說,連蘇轍、韓忠彥都表示贊同。

曾布詳細為趙佶解釋農田水利法,法令規定各地興修水利工程,用工的材料由當地居民照每戶等高下分派。只要是靠民力不能興修的,其不足部分可向政府貸款,取息一分,如一州一縣不能勝任的,可聯合若干州縣共同負責。本意是因為因土地兼併,賦役不均,水利失修,田多荒廢。王安石執政後,於熙寧二年 頒行農田水利法,派出各路常平官專管此事。凡吏民能提出土地種植方法,指出陂塘、堤堰、溝洫利弊,且行之有效,可按功利大小給獎。還獎勵人民在各地興修水利工程,開墾荒廢田地。此法令在頒佈後的七個年頭裡,當時全國興修的水利工程達一萬多處,灌溉民田36萬多頃。

看起來農田水利法獲得了巨大的成功,但是實際上農田水利法以及激起民憤來,首先是地方官府在實際操作過程中,為了獲取利息,強行攤派,大量興修本來不需要的水利工程,還有就是根據免役法,不願服役的百姓要向官府繳納免役助役錢,地方官吏更是藉著興修水利的名義,大肆搜刮民財惹得百姓極為不滿,故而僅僅七年之後就被停止了。

趙佶聽了以後明白來,不是興修農田水利不好,而是這種模式不行,王安石也知道興修水利不是百姓能做的,但是王安石認為這種事情發動百姓集中起來有錢出錢、有力出力就行,但是他沒有想到大宋官吏在貪汙受賄方面一向是很有天賦,無師自通的。

說白了,缺乏監管,讓地方州縣組織百姓去興修水利,還准許州縣官吏放貸,指望他們不去貪汙,那可真是想多了。嶽武穆那句“文官不愛錢,武官不惜死,不患天下不太平”刻在西湖邊上也一千年了,不惜死的武官是比比皆是,不愛錢的文官能有幾個?畢竟不惜死只是一次,不愛錢可得一輩子。

指望他們老老實實為老百姓辦事,那還不如指望完顏吳乞買信守諾言,幫大宋打下燕雲十六州呢。要重新推行農田水利法,就得加強監察,防止他們貪墨,當然還要加重對貪墨的懲處,大宋對於貪汙,一向是高高舉起,輕輕放下的。

趙佶問道:“蘇相,本朝對於州縣官吏,是如何監察的?”

蘇轍於是詳細為趙佶解釋了一下大宋的臺諫。御史臺:分三院——臺院、殿院、察院,並且規定了宰相親戚或者是宰相推薦任用的官吏不能擔任臺長;還在御史臺之外增設諫院和置諫官,這些都是監察機構,負責彈劾等事宜。宋代設立的輿論機關——諫院,是可以議論施政的得失的,有很大的許可權。並且,宋朝有完善的言諫官體系,在諫院之外,還設立了鼓院和檢院。不管是來自文武百官還是來自民眾的奏表,只要事關朝廷的事務、軍事機密等等事務,必須要經過鼓院,鼓院不受理,則去檢院(登聞檢院 ),要是再不受理,則上御史臺。

同時對於地方,大宋也加強了監察,地方如設通判,與知州平列,號稱監州,有權隨時向皇帝報奏,成為皇帝在地方上的耳目。此外,路一級的轉運使、提點刑獄公事等,也負有監察州縣的責任。為保證監察御史具有較多的從政經驗,宋代明確規定,未經兩任縣令者不得任御史之職。按規定,御史有“聞風彈人”之權,每月必須向上奏事一次,稱“月課”;上任後百日必須彈人,否則就要罷黜為外官或受罰俸處分,名為“辱臺錢”。

怎麼說,大宋的臺諫,對於中央官吏,尤其是宰相的監察是非常嚴厲的,臺諫以彈劾宰相為榮,至於地方州縣,則沒有那麼嚴厲,雖然轉運使、提點刑獄使都負有監察州縣官吏的職責,但是實際上他們都不以監察州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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