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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明了道學家的“天理”不能確立。
確實,恢復肉刑實在是有點過於離譜了,而且肉刑會製造出大量的殘疾,反而增加大宋的負擔。但是不加重刑罰的話,大宋如今的情況,必須要用重典才行了。
刑罰體系失衡是宋代出現肉刑之爭的主要原因。有些犯罪適用死刑太過,笞杖刑又顯得太輕,而流刑有些時候與死刑等同。一方面,輕刑傾向日益嚴重。從《宋刑統》來看,宋代的徒流刑可以折為笞杖,即便是次死之刑的加役流,最後也只以脊杖二十後遠流三千里、配役三年,民眾的輕刑心理加強。宋代大赦的頻繁也是導致民眾輕刑的重要方面。一般的犯罪最後都可以得到寬宥,大赦使人“罪而不避”,良善之人也有作奸犯科的可能。另一方面,宋代刑罰也有過重的一面,部分士大夫認為對於盜竊犯、軍人犯罪過多地適用死刑是不妥的;而流放跟死刑也差不多,流放之地多為煙瘴之地,有時候還沒到目的地人已經死了。針對這種刑罰體系失衡的現象,恢復肉刑的呼聲也隨之出現。
對儒家“仁愛”思想的理解不同。兩宋時期有關肉刑存廢的兩次較大的爭論中,無論是主張恢復肉刑的一方,還是反對恢復肉刑的一方,都有一個共同的理論出發點,即都秉持“仁愛”思想。贊同的一方,如曾布、王安石、朱熹,在其論證恢復肉刑必要性時,論據之一即是基於對當時死刑過多的形勢判斷,認為肉刑的恢復,可以減少死刑的執行數量,而保全人的生命。 而反對的一方,如馮京、陳亮等,同樣是出於這一儒家理念,只不過他們所做出的判斷方向與肉刑恢復論者恰恰相反,認為肉刑殘民肢體,過於殘忍,因此應該完全廢除。
刺配刑的大量存在。有宋一代,刺配刑成為當時的主要刑罰,已與許多犯罪發生了事實上的粘連。但刺配刑過於輕微,不適宜許多重罪,現實中,刺配刑常常與其他刑罰並用,有時是幾種刑罰並用,客觀上增加了犯罪人所受的傷害。另外,刺配刑終身侮辱性的特點也被士大夫們認同,他們認為其他肉刑也有著類似的效果。
趙佶的看法是肉刑不能恢復,但是刑罰必須家中,徒刑流刑都要與苦役掛鉤,朝廷疏浚運河、修建各種基礎工程,都需要大量的勞動力,這些罪犯中大部分是青壯年,與其讓他們刺配,不如從事勞役,還可以減少良善百姓的勞役,變相保護守法百姓。
同時這種苦役才能更好的震懾犯罪,提高犯罪成本,否則動輒大赦,罪犯根本不畏懼法律,國家制定刑統何用?趙佶將自己的看法說給曾布聽,曾布也認為,相比於肉刑,恐怕苦役更能讓人接受一些。畢竟摧折肢體,過於殘酷,服幾年苦役,則完全不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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