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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守慶覺得,是個人都開不了這口,殷曉媛一方其實沒有任何的調解意向;程白卻覺得有些微妙,一般法官在法庭上這麼問,有調解意向的會直接表達,沒有調解意向的自然不會多跟對方廢話,可劉臻偏偏說了這麼一段“廢話”。
她審視的目光不由落在了對面殷曉媛的身上。
這位現在還是方太太的女人,微微垂著頭,神情平靜,在聽見劉臻這番話之後,只抬起頭來注視著方不讓。
程白於是回頭看方不讓。
這位身陷離婚糾紛的大par也正抬頭盯著對面的殷曉媛,唇線微凜,面色竟是有些發冷。
仔細想想,殷曉媛說她跟他男友是真愛,為了要跟小男友結婚,才一定要和方不讓離婚。
那他們將來多半會有小孩兒。
一個方還的存在,對於他們來說未必是那麼愉快的事情。
但她卻要爭奪撫養權。
很多時候,一個人做出要搶奪一件東西的樣子,也許並不是真的想要這件東西,還可能是要以此作為談判的籌碼,來獲取另一件她真正想要的東西。
殷曉媛真正的訴求是錢,是孩子,又或者兩者都需要,不好揣度。
但對程白來說並沒有什麼區別。
他們只需要知道方不讓真正的訴求在哪裡就好了:第一是孩子,第二是錢。
調解的努力不成,接下來繼續庭審。
雙方各自做了開庭的陳訴,表明自己的訴求,然後就直接圍繞幾個主要爭議點開始了交鋒。
頭一個便是同居。
蘇妙後來雖然乖乖跟了方不讓,站到了他們這邊,可殷曉媛一方蒐集的證據也不是擺設。
一旦能證實同居,在這一案中,損害賠償不是個小數。
劉臻道:“蘇妙和被告方不讓的不正當關係保持了4個月,而且其中大部分時間還居住在一起,既有小區進出紀錄作證,也有他們兩個人一些不正當關係的照片為證,甚至被告還公然帶著蘇妙出席過律所的正式活動。我方認為,這足以證明被告不僅僅是出軌蘇妙,更與其構成了同居關係。”
這一部分是由朱守慶來負責的。
畢竟蘇妙倒戈了,這方面他們早有準備。
朱守慶拿出了當初方不讓與蘇妙簽訂的“包養協議”和一份蘇妙提供的自己的房屋租賃合同:“同居關係的認定主要有兩個要價,第一,男女雙方要以共同生活為目的;第二,共同居住在一起的時間達到3個月。請先看這份協議,我們都知道這種協議並不完全具備法律意義上的效力,但當它作為證據提交的時候,我們不能否認協議的真實性。從第三條可以看出,雙方主觀上,尤其是我當事人在主觀上,並不存在與女方共同生活的意願。再看這份房屋租賃合同,蘇妙雖然的確與我當事人保持過一段時間的不正當關係,可她除了在我當事人的一處住所裡‘過夜’之外,還有另一處位於普陀區的住處。既然都沒有真正地住在一起,怎麼能稱得上是‘同居’?”
他一邊說著,一邊沒忍住用手指敲了敲那份合同,頗帶幾分氣勢地看著劉臻:“我認為對方律師也許需要好好地分辨一下‘同居’和‘姘居’的區別。前者是為了共同生活而長期居住在一起,後者是因為性關係而暫時同住。我當事人和蘇妙,頂多算是姘居,要構成‘同居’實在牽強。”
這一番話從法理上講,自然是挑不出什麼錯處,可要從情理上講,多少會讓道德觀念比較普遍、正常的人感覺到噁心。
從沒見過把不正當性關係說得這麼理直氣壯的。
陶文道沒打斷他,但聽的過程中一直在皺眉。
這就是方不讓在這一案中的天然劣勢了。
因為所有的行為都是存在的,即便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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