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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方以智幫他張羅了這麼幾天,最後臨門一腳時,倒是完全不覺得這有什麼問題。
他拿出儒家春秋決獄、以社會影響惡性來加重或減輕刑罰的思想,跟沉樹人掰扯了一下,試圖證明“只要形成了惡劣社會影響,甚至激起了一方百姓學壞,那麼本身事情不大,斬首也是沒問題的”。
而在方以智看來,這些人帶頭刁鑽,帶壞了一方百姓,把陝西那邊破壞式開墾撈小便宜竭澤而漁的劣習帶過來,帶壞了一方民風,就憑這一點,怎麼不能斬首?
沉樹人自從當官後,對大明律瞭解還真不算多,也沒一直學習。聽了方以智這番話,他也是略感新奇,學到了不少東西。
“我《大明律》裡,本來就允許這樣、因為社會影響的惡劣、帶壞了社會風氣,就在原本的刑罰上,額外無限制加重的麼?”沉樹人請教時,都有點心虛。
方以智卻不愧是學霸,斬釘截鐵就給出了答桉:“當然,自古春秋決獄,論心定罪的原則,就沒有改過,從《唐律疏議》到宋、明,這個思路是一致的。
具體到法條,我大明有很多具體的罪行,在量刑時,也都是準照‘社會風氣惡行’酌情加重減輕刑罰的。
採生折割的罪名總學過吧?這採生折割在我大明律裡就允許凌遲,至少也是剮八刀,多的還有十六刀最多六十四刀,你可知為何判得這麼重麼?”
沉樹人一愣,方以智提到的這個知識點,他還真不知道。
當然了,採生折割這個名詞,這個罪名,他是知道的,就是把正常人(一般是小孩或少年)手腳打斷、打成殘疾人,然後逼著殘疾人去乞討,騙取別人的同情好多施捨點錢。
這種事情,明清兩朝都是重罪,可以凌遲。
但沉樹人還真沒想過,為什麼能判這麼重——哪怕是謀殺的罪名,殺了好幾個人,也未必會被凌遲。
他便虛心求問:“這還真不清楚,我也一直覺得采生折割凌遲判得有點重了。”
方以智卻無奈地搖搖頭:“這事兒的關鍵,不在於讓四肢健全的人嚴重殘疾、手法殘忍。更關鍵的是,會破壞一地百姓的同情心。
如果一個採生折割的桉子被揭發,卻不把主謀凌遲處死,那麼以後當地百姓容易出現什麼情況?再看到真正需要幫助的殘疾窮人,他們都會當成是採生折割的丐頭殘忍打折騙錢的,一整個鄉甚至縣的人的惻隱之心,都會因此受損,鄉里道德倫常也會崩塌。
孟子曰人皆有四心,對應仁義禮智,這惻隱之心,便是排在第一,是仁心。一個人的劣跡罪行,如果導致一方百姓仁心淪喪,我輩名教中人,豈能坐視?
所以,大明律裡,類似採生折割這些破壞一方人民惻隱之心的大罪,具體凌遲多少刀,在審判時,是要看其劣跡影響的。
如果只是在一個鄉里有影響,帶壞了一個鄉的人沒有惻隱之心,最少剮八刀也就是了。如果一個縣甚至一個府裡都有影響,那十六刀到六十四刀都有可能。要用這些罪人的凌遲示眾,來褒善貶惡,教化警戒民眾別學樣,再高的話,估計也不可能傳播到那麼遠。”
沉樹人聽到這兒,也是嚇了一跳。
在封建禮教的時代,原來破壞一方人民惻隱之心、導致道德滑坡,懲罰這麼重的麼?
明清兩朝都能到凌遲啊!
也多虧明朝沒有好的傳媒工具,那種導致人民道德滑坡的行徑也不可能傳說太遠,所以影響力極限也就到一個府了。
要是真跟後世一樣,有什麼報紙媒體,一個人做了個什麼驚世駭俗導致人民道德滑坡的事情、被炒作到全國皆知、以後全國人民都失去同情心不敢給真殘廢乞丐捐錢。
那按照大明律,影響一個府就能剮六十四刀。影響一個省,還不得剮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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