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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古羅馬銅表法中關於民間工商部分的精華,邊學邊借鑑,中學為體,西學為用,務求穩妥。畢竟我華夏自古重農抑商太過嚴重,這方面確實經驗不足,歐羅巴諸國重商,在民商律上,我們有需要學習借鑑的地方,而未來的刑律,就可以以我華夏傳統為主。”
朱樹人也很清楚,如今的大明國力強大,並沒有什麼明顯的內憂外患,所以不可能跟平行時空的晚清那樣去普遍借鑑西法,也沒這個必要。1670年代的西法,也確實還很落後。
但是,有一說一,民商法領域,西方因為重商注意,如今都有公司制度銀行制度了,確實有值得大明學的。這方面,大明缺課太嚴重,沒有自身的歷史積累。
所以,朱樹人就定下了“只借鑑西方商法,基本不借鑑西方行政法和刑法”的實事求是指導思想。
另外,說句題外話,在眼下的1677年,英吉利雖然還沒有近代意義上的《專利法》(三十年後紐科門發明蒸汽機時就有了),但是,如今的英國卻已經有了頒佈自1624年的《壟斷法》。
所以朱樹人剛才的話裡,才會建議立法的負責部門將來去借鑑這部《壟斷法》。
這東西已經問世五十年了,就是成文條例的形式,朱樹人還從牛頓那兒借到過一套原本的讀過,還在記憶中跟後世的法典做出了比對。
而《壟斷法》和後來的英國《專利法》相比,幾個最重要的差別點,就在於如今的《壟斷法》,對於技術保護的有效期,似乎並不是20年,還可以更久,
而且是跟後世《著作權法》一類的法律類似,可以保護髮明人終生,只要發明的人還活著,他就能一直獨佔該項技術。換言之,如果一個人發明出某項技術時特別年輕,後續命還很長,遠遠超過20年,那他就賺到了,他們多吃很多年獨食,至少吃到他死。
(注:但是英國曆史上,17世紀晚期到18世紀早期,也因為這種制度,出現過很多發明了牛逼技術的工匠,因為懷璧其罪,經常保護滿20年後還賴著不死,最後就莫名其妙死了。英國人後來估計也考慮到這層因素,才在《專利法》頒佈時,不管發明人活多久,都統一保護二十年。
相比之下,《著作權法》保護著作人終生加死後50年,就沒那麼大道德風險,畢竟著作權早期是針對文藝作品的,沒那麼大經濟利益。不會有人為了想要早幾年請天下人免費白漂看金庸武俠小說,就嫌金庸命太長把他嘎了。)
而除了保護期限外,1624年《壟斷法》和後來《專利法》還有一個重大的區別,就在於對專利申請的技術公開程度的要求,有相當大的程度不同。
後世《專利法》是要求“充分公開”的,就是確保保護到期後別人能山寨逆向你的發明。但1624年《壟斷法》要求還沒那麼高,只要你能造出樣品,當眾演示你們實現設計指標和功能,那麼具體的技術細節和原理,是可以不公佈充分的。
而大明如今借鑑《壟斷法》,也存在著類似的考慮。大明那麼多生化環材配方領域的科技創新,如果為了專利保護而公開配方,那大明就虧了。本來大明至少可以保密四五十年甚至更久,就跟可口可樂配方保密得一樣久。
所以,大明的早期《壟斷法》立法,也要搞成重實物實驗稽核、輕原理解釋。你能當眾演示你做得到這個效果,就可以授權。至於怎麼做的,可以保留一點秘密。
(注:這樣也會有弊端,那就是如果後來人發明出用別的原理實現同樣的功能、但成本更低的辦法。但因為兩者外在功能表現相似,而前者不用公佈內部技術原理,這個後來的降本改良型發明人就可能得不到授權。
換言之,這樣的法律對於鼓勵人類從無到有、發明徹底全新功能的產品是非常有激勵效果的,但是對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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