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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覺得自己非常的委屈,我這麼做,明明是為了維護官鹽的市場,怎麼就遭受到這麼兇殘的懲罰呢?
事實上,有些聰明的看官,看到這裡,已經有所感悟。嘉慶皇帝看似公正的判罰,其真實的目的,是為了殺一儆百,杜絕鹽商們降價銷售的可能。徽商們想不通,只有一肚子的委屈了。
最終的結果,此案過後,鹽的價格依然是不斷上漲,百姓為了生活的必需品而遭受越來越重的盤剝。而經過此次打擊的徽州鹽商,再也不敢為鹽價出頭了,徽州鹽商在鹽業經營上徹底失去了定價權,而淪為了滿清統治者搜刮天下財富的工具。
這起案件明白地顯現了徽州鹽商富可敵國的表面下,隱藏的是依附強權、任人擺佈的屈辱。徽商經營以鹽業為重。鹽這種商品,本身並不具備多大的價值,看看中國那漫長的海岸線就知道,有海的地方,就能開闢鹽場曬鹽。
但是鹽又是一種人離不開的特殊商品。因而,它就自然而然成了生產力低下的封建社會最好的稅賦載體,於是從漢朝開始,鹽就一直由官府特許經營。以鹽業為重的徽商在一開始走的就不是一條獨立發展的道路,而是扮演著依附於官僚系統的,亦商亦官的官府代言人的角色。
依附於官僚體系的徽州鹽商經營鹽業,獲利空間豐厚。鹽業經營都是世襲壟斷的,也就是鹽業的特許經營權可以父傳子,子傳孫,在獲利豐厚的前提下,隨著人口的增加,食鹽消費量的增長,徽州鹽商家族財富積累之快是常人難以想象的,像鮑志道、江春這些鹽業總商,家族財富換算成現代貨幣要以億為單位計數,在當時的生產力水平下,用“富可敵國”來形容他們的富有是一點都不為過的。
徽州鹽商又透過和滿清政府千絲萬縷的聯絡,甚至能獲得國庫的信貸作為啟動資本,幾乎可以做到一本萬利,甚至無本萬利。當時徽州鹽商的大本營揚州,只能用窮奢極欲來形容,那些富商巨賈們最大的煩惱,就是怎樣把如潮似浪一樣湧來的銀子花掉。
徽州鹽商們卻不知道,他們的窮奢極欲已然是“夕陽無限好,只是近黃昏”。為了維持住地位和財富,徽州鹽商們於鹽業經營之外的頭等大事,就是打點自己身後的靠山,也就是滿清統治者。儘管一而再、再而三地加大輸捐納貢的力度,仍然不能讓滿清統治者滿足。
隨著滿清特權階層的人數呈幾何級數增長,遠遠快過了鹽商財富積累的速度,旗人對鹽商們的敲詐勒索越來越厲害。到清朝後期,韃子的本來面目,已經表現的淋漓盡致,連最後的一塊遮羞布,都毫不猶豫的扯掉了。
嘉慶年間,以徽州鹽商居主導地位的兩淮鹽場,苛捐雜稅達到92種之多。據嘉慶《兩淮鹽法志》統計,從康熙十年到嘉慶九年的100多年中,兩淮鹽商前後所捐輸的財物共有:白銀3930餘萬兩,米2萬餘石,谷33萬石。商人每次捐輸,多則數百萬兩,少則數十萬兩,其餘尋常捐輸則難以列舉。
兩淮鹽商中,徽州鹽商佔據優勢,因此,捐輸的負擔大多落在了徽商頭上。曾任兩淮總商之一的歙縣大鹽商江春,每遇捐輸,“百萬之費,指顧立辦”,最終還是落了個破產的結局。
嘉慶九年,由於鎮壓白蓮教起義,財政發生困難,清政府為了應付此種局面,開始瘋狂地上漲鹽價,這無吝於殺雞取卵、飲鴆止渴。鹽價越高,鹽的銷量便越少,稅源就越枯竭。因為官鹽的價格越高,走私鹽的利潤就越大,私鹽販子就越多,人們購買官鹽的數量就越少。
為了轉嫁稅源枯竭造成的財政困難,清政府規定,鹽商在拿到鹽的銷售許可之前,必須先行繳納相應稅賦。在鹽業利潤大、銷售速度快的背景下,對於徽州鹽商來說並不是一個問題。但在鹽業利潤被苛稅重賦和名目繁多的敲詐勒索攤得很薄,且私鹽氾濫的情況下,就成了要命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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