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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親論之,亦遞降矣,除初封親王姑照例襲封侯,三世而後再加詳議外,其累朝所封宜立為限制。
如親王嫡長子例襲親王矣,嫡庶次子許封其四,共五位焉。郡王嫡長子例襲郡王矣,嫡庶次子許封其二,共三位焉。鎮輔奉國將軍有嫡子許封其二,無嫡子止許以庶子一人請封。鎮輔奉國中尉,不論嫡庶,許封一子。以上各爵職,如有生子,數多不得盡封者,照舊請名。
有志讀書者,與民間俊秀子弟,一體入學,應舉登名科甲者,一如親王事例,止外任官。其他力田通工等業,從便生理可也,如慮其力不能謀生,宜量為給資。
親王之子不得封者,年至十六,賜之冠帶,給銀六百兩;郡王之子不得封者,年至二十,賜之冠帶,給銀四百兩;將軍中尉之子不得封者,有志入學,賜之衣巾,與各子俱給銀二百兩。則或仕或不仕,鹹可無失所之虞。
倘其中更有遊蕩廢業者,則譬諸家有不肖之子,亦付之無可奈何而已。
或曰:‘如此則擅出城郭,如國之明禁何哉!’然臣常稽之祖訓,並無禁出城郭之文,蓋為近日放縱不法者設也。苟能各務生業,謹守王度,一有不檢,稍加繩之,雖出城何害!
或曰:‘宗室有罪,例不加刑,今入仕失職與交易憤爭,將刑之乎?亦一切貸之乎?’臣謂宗室不加刑責,原非古道,夫人情有欲,所其平其情而不亂者,恃法耳。今宗室有過,不治以有司,是導之亂也。
且聞今之貧宗慵工,隸卒無所不為,匿名執役,甘心捶楚,若顯拔縉紳之列,而均受舉劾之公,分授四民之業,而平以市官之法,此大公至正之道,何辱之有!
其二,議繼嗣。查得郡王無嗣,止許本支春祀,不得援兄終弟及之例,今申明人之共守,惟親王尚得以親弟親侄繼襲。
臣愚以謂親王之得封,謂其為天子之次子,故崇之以體貌,不使與兄弟行輩大相懸絕耳。今子孫相繼,世世富貴,故不必言,但至乏嗣,則統緒已絕,即以本支奉祠,使香火不泯而已矣,而何為又使親弟親侄繼襲其爵哉?
請自今有絕嗣者,止推一人管理府事,不得冒請復繼王爵。
其三,別疏屬。查得國制郡王六世孫以下,世授奉國中尉之職,自親王而推則七世矣,自郡王而推則六世矣,即自奉國中尉而推,世世不改,則與終始將萬世矣。
臣觀祖廟之制,親盡則祧在祖宗,且然而於卑屬,乃錄及祖免以下,不倒置乎?
今後奉國中尉受封,再傳而下,不必賜封,只將所生第一子給銀一百兩,使為資本,傳至五世而止,其餘悉聽自便。
其四,議主君。查得郡縣主及郡縣鄉君,各隨父之差等請封,初不限其數之多寡,今男封既有限制,合無將親王之女止封其三,郡王之女止封其二,將軍中尉之女各封其一。
主君之祿,俱各照舊,外其遷配儀賓,既有職事誥命例之官階,足為榮寵,合將俸米免給。以上各女有不盡封者,仍各給以婚資,使為贍用,出自親王者給銀二百兩,出自郡王者一百兩,自將軍者八十兩,出自中尉者五十兩,選配之婚,聽其自為主理。
其應舉入仕者,悉援外任,宗女宗婚除以前者勿論外,以後各女婿給銀五十兩之外,不必另給婚資,一體聽其自便。
其五,議冒費。查得冒妾子女、擅婚子女、革爵子女,與一應庶人,既許其各從生理,則口糧可以無給。但其間或有年老廢棄,及家貧無業者,一概論革,恐不聊生。合無將以前者俱各照舊外,自今以後所生之子,各宜預為教訓,聽其從便生理,不必給以口糧。
此中尤重議擅婚。查得宗室婚禮例,經禮部再行覆請,方許成婚。今各府擅婚最多,皆不顯言,其弊假捏名色,人各不同,彼既不肯自首,而奏抄到部,必不能違例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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