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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得以解除。故所謂相權牽制君權論,也就不攻自破。甚至可以說,宰相只是君主集權的一種手段。
再以秦檜為例。女真以送還高宗之父的棺材,以及釋放其母親並歸還河南地區,作為宋朝貢獻歲幣及承認自身為金國之附庸的條件。高宗本人樂意接受。
然而朝中反對甚是激烈,加上手握兵權的大將主戰,讓高宗和議之意願難以貫徹。而高宗的解決方法,則是將秦檜扶植為權相,即是唯一的宰相。再授以秦檜負責和談之權,使其餘官僚不得插手。
加上秦檜將主戰的三大將召回朝中,使其與軍隊隔離,除了將軍隊重新置於朝廷的控制之下,更將主戰聲音的影響力抹去。
這些都使高宗的和談意願得以貫徹,並解決了高宗夙夜擔憂的將領權重問題,使朝廷權力得以鞏固。而在秦檜死後,這些已增長的權力,便轉移到高宗手中。
高宗更以打擊秦氏家族作為“消除秦檜擅權流毒”的手段,提高自己的形象以及地位。然秦檜所行之事,實則為高宗之意願。
由此可見,所謂權相,也不過為皇權集權過程中的代理人,以及君權鞏固過後的替罪羊。
再者,相權仍需以皇權作背後支援,雖不能說相權與宦權相同,皆為皇權之延伸附庸,但其仍需要君權之支撐,故所謂相權制約皇權一說,實在難以成立。
舉個例子:1134年,高宗因為困惑不解而直截了當地向張浚發問:“我和宰相討論問題,只要稍微有點兒不同意見,他們就會那麼輕易地要求辭職。這是為什麼?”
張浚回答說:“只要陛下您把跟宰相之間的不同意見透露出來一點點,論者就會嗅到您究竟贊同哪一邊,於是寫文章來支援它,並攻擊那些意見不同的宰相。在眾人的攻擊之下,宰相沒有其他選擇,只有請求辭職。”
可見,宰相之權,若無君權之支援,甚至只是宰相意見與君主意見相左,便只能請辭。
綜上所述,君相關係可以得出三點概論:
其一,朝廷權力並非變數,故二者並非此消彼長的對立關係,相權制約君權一說,難以成立。
其二,相權之膨脹可為君主之集權手段,相權之膨脹並不能制約君權,宰相甚至可謂是助長君主集權之代理人及替罪羊。
其三,相權需要君權之支援,故所謂相權制衡君權一說,實屬無稽之談。因此,若僅以太祖廢相便論明代君權270餘年皆為空前膨脹,不可取也。
但同時必須承認的是,太祖廢相後,乃至成祖時期,皇權確實有所加強,甚至可以說在一段時期內,達至了歷朝歷代的君權巔峰。
只是,這其中的緣故並非君權失去了相權的制衡,而是皇帝本人以日夜勤政作為代價,是他不需要透過宰相而直接進行集權的表現。這樣做看似使君主擁有無限大的權力,但實質上卻極度依賴於皇帝本人的能力。
故當後世皇帝怠惰而久居深宮,無法如太祖一般勤政英明時,其對權力的掌控自然就會大幅減低。這就解釋了為何後世君主,尤其如原歷史上萬曆等怠政之君的權力,始終無法恢復於洪武、永樂朝之皇權巔峰之因。
這就得出一個結論,既廢相一舉於後續而言,對君權膨脹與否並無重大影響。故所謂臣權與君權之間關係,乃至臣權與君主專制之間關係,應撇除相權之成分,僅以臣權——即文官集團的權力與皇權之關係來討論。
那麼先從決策權來看。名義上,明代皇帝掌有最高的決策權,主要表現就是所謂的批紅。然而,明代皇帝的命令必須經過六部尚書,而其下的六科給事中則有封駁之權,且皇帝命令必須要有內閣票擬,否則即為不合法。
錢穆《國史新論》中說:“(清代)皇帝重要命令直接由南書房軍機處發出,而且可以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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