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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官員和中立派官員都開始跟進,造成了現在這種滿朝呼聲的局面。
按理說,生意上門應該是好事,畢竟京華雖然收費不高,但既然是買賣,就一定是有利潤的,何況京華的運輸力量本來就強,閒著也是閒著,多點生意有什麼不好?
然而高務實卻警惕起來,總覺得這件事的背後是有人推動的。而至於原因,則或許是多方面交織形成。要解釋高務實這種警惕甚至懷疑,必須先說一下那個具有大明特色的糧長制度。
大明洪武四年(1371年)九月,朱元璋頒佈了《蠲兩浙秋糧詔》,首次搞出來一個“糧長制”。該制度簡單的說就是朝廷不再派遣官吏收糧,而把徵繳重任交給村德高望重的村民,是為糧長。此詔中諭令:“……其中田土多者為糧長,督其鄉之賦稅。”
糧長制度首先在浙江實施,後來推行全國,成為了大明的一項重要制度。問題來了,老朱為什麼要搞糧長制呢?
其實老朱自己在詔書中說得還挺明白的,搞出糧長制的基本原因出自“兼以貪官汙吏害民肥己四載於茲,朕深憫焉”。
元代官場腐敗嚴重,貪官汙吏欺壓百姓。本來朝廷各種雜稅就壓得百姓喘不過氣,官吏們又藉著徵糧中飽私囊,貧苦農民出身的朱元璋天然地對官吏帶有仇恨,所以他出於愛護百姓的目的,就讓民間自己收稅。
按照老朱的想法,大家鄉里鄉親的都是自己人,自己人向自己人收稅,肯定不會太為難。此所謂“以良民治良民,必無侵漁之患”。同時搞糧長還有個好處,就是減少了公務員的配額,可以給國家節省開支。
因此,老朱在他的大誥中說:“糧長之設,便於有司,便於細民。所以便於有司,且如一縣該糧十萬,止設糧長十人,正副不過二十人。依期辦足,勤勞在乎糧長,有司不過議差部糧官一員赴某處交納。”
你瞧瞧,多好的政策!原來要養十個人、二十個人才能辦好的差事,現在交給民間自己辦了,只要派個人過去交接一下拿回來就完事。真是省人又省力,還不會出現什麼欺男霸女的醜事,多麼偉大光明正確。從大誥、詔書的字裡行間,但凡識字的人都能看得出老朱對他的糧長制有多麼滿意。
於是乎,糧長制開始推而廣之。大概是因為要產糧大戶多承擔社會責任的緣由,“田土多者”為糧長,糧長職位當然就落到了地主鄉紳的手上。
毫無疑問,在封建專制社會,權利必然帶來好處,而當權利給了有資源的人,自然就更是大大的好處。地主鄉紳本來就是掌握相當社會資源的人,再坐上了糧長的位置,有了徵糧的權利,誠可謂是如虎添翼,能得到大大的好處。
這好處首先就是可以藉著做糧長中飽私囊。糧長的主要職責,是糧稅的催徵、經收、解運。按照規定,糧長先要領到官府的勘合,之後按照要求給里長下達徵糧指標,然後里長再把任務佈置給甲長,甲長再挨戶徵糧。
甲長收到的糧食之後,匯總給里長,里長匯總給糧長,糧長清點匯總完成之後,還要負責押運至指定地點,這樣才算是完差。
很顯然,在這樣多層次的辦事過程中,大可以發揮聰明才智,透過各種方法巧立名目,營私舞弊,獲取暴利。
比如就在洪武年間,就有個糧長叫邾阿乃的,他巧立名目搞出了一大堆名堂,諸如收舡腳米、車腳錢、脫夫錢、造冊錢、糧局知房錢、看米樣中米等等。本來朝廷給他的收稅定額只有一萬石大米,結果這廝不僅收了三萬兩千石大米,還收了一萬一千一百貫銅錢——他當然不是為了混個業績出色,一萬石大米之外的多餘部分顯然全部進了他自己的腰包。
這可不是個例,比如又有嘉定縣糧長金仲芳等人,私自附加了十八項稅種,同樣撈得盆滿缽滿。凡此種種,不勝列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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