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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冥頑紳衿的妥協,將更不利於錢糧的催徵。鍾保對利害關係認識不足,雍正帝卻是非常明白的。雍正帝因鍾保糊塗,不能堅持朝廷立場,而責備他“沽名邀譽”,不要他辦理此事,指示特派主審官嚴加審訊抗糧紳衿。湖廣地區也不斷髮生士民抗糧事件,安陸縣武生董建勳連年不交錢糧,當地將他革去功名,予以拘禁。
山東紳衿更是蠻橫,他們抗糧積習成風,甚至還引以為榮,曾流傳著一句“不欠錢糧,不成好漢”的俗語。雍正九年,山東上報的舉人、監生、秀才、貢生因欠糧稅要罷革的就有1497人之多。
江蘇紳衿積欠也很厲害。江蘇巡撫張楷向雍正帝報告說:從康熙五十一年到雍正元年的12年間,江蘇全省積欠的賦銀就達到881萬兩,接近江蘇三年的賦銀總數!雍正帝得知這件事後,十分惱怒,他認為這是江蘇省吏治腐敗、民風頹喪透頂的表現,於是下定決心,要對江蘇計程車俗民風進行嚴厲整頓。雍正帝特派戶部侍郎王璣、刑部侍郎彭維新,帶領眾多的候補州縣官分赴江蘇各地進行清查。這些官員們到地方上任以後,強令欠戶務必要在短期之內還清多年所有積欠,還清的就在門口用紅筆寫明“清查”二字,不能還清的一律投入監牢,直到還清為止。
在這種政策下,江蘇省人心惶惶,監牢里人滿為患,全省上下一片混亂。當然,這並不是雍正帝想要看到的,他的本意是收回積欠,充盈國庫,他所採取的手段是殺雞給猴看。此時,他覺得自己的目的已經達到,於是就網開一面,下令暫時停徵積欠,因為當前最重要的是穩定民心。
經過三年的調查發現,自康熙五十年至雍正四年之間,江蘇一共欠稅1010萬兩,其中,官貪民欠大約各佔一半。雍正帝下令,屬於貪官積欠的,務必在10年之內還清,如果是民間欠交的,順延在20年內還清。同時,雍正帝吸取了清查虧空的教訓,要求屬於官吏侵蝕的,只追究其個人責任,不得牽連其他人。
紳衿弄法,虐待佃戶,也是一種不良的社會風氣。雍正帝對此也是深惡痛絕。雍正二年,廣西生員陳為翰踢死佃農何壯深後,陳為翰故意抵賴,聲稱是佃農先動手打的他。雍正帝知道這件事後,當即指出:佃戶必定不敢動手打生員,陳為翰必定是劣紳,並命令巡撫李紱詳細調查這件事。隨後,雍正帝又批示說:讀書人或地方紳衿如果仗勢倚財,隨便殺人,等於知法犯法,不應按一般失手傷人案處理,而應從嚴治罪。但刑部的法律中卻找不到這個條文,原來的規定與雍正帝的批示正好是相反的。雍正帝就讓九卿重新議定出關於讀書人“欺凌百姓”及欺凌佃戶如何從重治罪的法律條文。
條文出臺後,雍正帝發現,這一做法,雖然維護了貧民百姓的合法權益,但由於這一法令中存在的片面性,導致了個別百姓藉此要挾紳衿的不法現象。於是,雍正帝又進行了修改和完善,制定了專門的法律條款,即:一、凡不法紳衿,私置板棍,擅責佃戶,勘實後,鄉紳照違制律議處,監衿吏員革去衣頂職銜,照律治罪。二、凡地方官容忍不行查究,經上司題參,照循庇例議處;失於覺察,照例罰俸一年。三、凡紳衿如將佃戶婦女佔為婢妾,皆革去衣頂職銜,按律治罪。地方官循縱肆虐者,照溺職例革職。不能詳查者,照不行查出例罰俸一年。該管上司循縱不行揭參,照不揭報劣員例議處。四、對於奸頑佃戶,拖欠租課欺慢田主者,照例責罪,所欠之租照數追給田主。五、秀才、監生若擅責佃戶,除革去功名外,還要給予八十杖重責的處罰。雍正帝的以上舉措,意在說明佃農的法律地位同紳衿是平等的。
為了加強對紳衿的管理,雍正帝重新修訂並完善了相關的法律,對於違犯律法的紳衿毫不留情,糾正了紳衿的不良品行作風,保護了平民的利益,緩和了階級矛盾。讓李曜覺得尤為難得的是,雍正帝對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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