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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來交易系者,聽依三千戶法置,仍申省諸縣在州郭下並置市官”。也就是說,直到公元九世紀初,“市令”的設定侷限在3000戶以上的地方。
這下李曜就可以很清楚地看出,大唐主要是根據地方行政層級的高低,並參考人口規模和市場發展程度來確定是否設定市令的。由於古代的人口規模是衡量其經濟發展的重要依據,所以,在這些官市中設定“市令”從一個側面顯示出市場發展的水平;而一個地方是否設定“市令”則成為衡量唐代市場管理力度的另一個標誌。
在唐朝周邊地區,朝廷對貿易的管理專設有“互市監”,規定每市設“監”一人,從六品下;丞一人,正八品下。“監”官主要“掌諸蕃交易之事;丞為之貳”。從朝廷對商品關注的程度看,在互市監交易中最重要的商品應是馬、驢、騾、牛等,朝廷明文規定“凡互市所得馬、駞、驢、牛等,各別其色,具齒歲,膚第,以言於所隸州、府,州、府為申聞。太僕差官吏相與受領,印記”。作為市場,“監”的地位顯然低於州縣以上的“市”,但“監”所行職責與“市令”有相近之處。
在沿海地方,唐在開元年間始有“市舶使”管理日益發展起來的海外貿易,但最初是由武官兼任,如《新唐書》中有“市舶使右威衛中郎將周慶立”等字樣。到大唐後期,因“南海有蠻舶之利,珍貨輻湊”,而“舊帥作法興利以致富,凡為南海者靡不棞載而還”,於是盧鈞“請監軍領市舶使,已一不干預”。顯然,“市舶使”在唐代並非常設官員,也沒有專門的機構。
從上述大唐的中央到地方,從都城到邊疆、地方市場的管理情況看,儘管“市令”的設定時間有早晚,設定的地方也存在層級差別,但有一點可以確定,即“市令”在全國範圍內的、較高層次的市場管理中扮演著重要角色。大唐對市場的管理主要採取由“市令”專管或以其它官員兼職掌控,嚴格規範各級市場空間及市場交換行為的模式,李曜也不知道這在史學家被稱之為什麼,反正他就簡單的把這種模式叫做“直管模式”,其最重要的就是由市場官員直接管理交換的各個環節,其職事前後似乎都在表現出國家至上的特點。
比如“市”能否設立,由國家規定;在“市”內,物價的確定、交換的具體位置、交換的時間等都要遵從國家安排。在這種模式下,市作為交換場所雖說是交換髮展的產物,但在相當長的時間內,社會經濟的客觀發展以及國家對市場的認識或說市場觀念都還沒有達到那樣一種水平——無論是個體商人還是國家,都力圖利用市場的功能,透過增加或擴大交換以實現利潤的最大化。
所以,大唐以及以前的市場管理都著意在規範市場的交換行為,其所看重的是怎樣體現國家權力和社會法規。這種管理模式是市場發展的侷限。雖然唐中後期以後市場發展速度加快,水平提高,京城及州縣市之外又有了草市、墟市等新興的、不同層次的市場,但終唐一代,“市令”的設定及其所行職事,似可以作為衡量市場發展及其管理水平的一個標誌。
那麼這個市場管理模式是怎麼出現漸變的呢?
一方面,在唐代市場管理中曾擔任重要角色的“市令”在宋代發生變化,其一:除了王安石市易法以及南宋資料中少有提及外,“市令”一詞幾乎消失了。其二,作為市易務的“市令”,雖然仍然是朝廷命官,但更多的是屬於王安石變法時期的“市易務”官員,而非唐代直接管理市場總體事務之官。另一方面,宋代對各級、各類市場的管理一改唐代的“直管模式”,而是在更為廣泛的空間,在全國各地設定管理貿易機構——名之曰“務”、“場”等等,如商稅務、酒務、樓店務、榷鹽務、榷茶務(或曰“場”)等;而且,這些機構以收取稅收為主要目的,明顯是用“以稅代管”的方式控制著市場;其官員主要謂之“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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