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些流人在流放途中,又被賜死或者殺死。如王鉷被告謀反,其子準例除名,“長流嶺南,至故驛殺之”。開元二十年(732),幽州長史趙含章坐盜用庫物,左監門員外將軍楊元方受含章饋餉,並於朝堂決杖,“流瀼州,皆賜死於路”。代宗倚裴茙以圖來瑱,裴茙性輕褊少謀,師興,給用無節。及敗,“有詔流費州,至藍田,賜死”。黎干與宦者特進劉忠翼陰謀,幾危宗嗣。及即位,又詭道希進,密乘車謁忠翼,“除名長流,俄賜死藍田驛”。

有文獻記載的,唐代被處以流刑的113例官吏中,不久徵還的為7例;卒於道,或者途中被殺或者賜死的為6例;卒於流所的為15例;附加杖刑的為7例;長流的為13例;決杖又賜死者3例;長流又賜死者7例;決杖又長流者2例。鑑於被處以流刑的官吏遭遇厄運者更為普遍,所以只注意到前者而得出流刑名重實輕的結論無疑是欠妥的。

至於第二點,該學者是基於這種認識:唐代公罪從輕,私罪從重,太宗卻規定“三品以上犯公罪流,私罪徒”,因而得出流放輕於徒刑的結論。其實這是誤解史料。經查原文,太宗的規定並不是針對官員某項犯罪的判決,而是本著仁恕的原則,詔:“死罪,中書、門下五品以上及尚書等平議之;三品以上犯公罪流,私罪徒,皆不追身。”因為公罪從輕,私罪從重,故“公罪流,私罪徒”二者在刑罰等級上地位才相當,這恰恰證明了流刑要重於徒刑。而且實際上,唐代也並沒有將流放作為輕於徒刑的刑罰手段使用。

另一位學者認為唐代流刑反而不如徒刑的證據如下:其一,流刑懲治的力度“由古人對鄉土的依戀為保障”,隨著社會的進步,人口流動的頻繁,人們對鄉土的依戀在減弱,故流刑的懲治力度也降低。其二,唐代徒刑居役年限自一年、一年半、二年、二年半、三年不等,雖無流遠之苦,無償勞動的時間卻比犯流刑者要長。其三,唐代在司法實踐中,將流放作為輕於徒刑的刑罰手段使用。

第三點理由無需再辨。只須談談“流遠之苦”是否輕於徒刑。

貞觀十四年(640)太宗制:“流罪三等,不限以裡數,量配邊惡之州”。可見流刑雖有流二千里、流二千五百里、流三千里三等,但在執行中並沒有按照里程發遣。在實踐中,唐代將流刑犯相對集中地發遣至一些固定地點。其中以懲戒為目的的流人主要分佈在嶺南、安南、黔中、劍南、越雟、江南等六大地區,以實邊、戍邊為目的的流人則主要分佈在西州、庭州、天德等邊城重鎮。

以其中的嶺南道為例,嶺南道具有兩個特點:

首先,距離遙遠。嶺南最北部的桂州距京城3705裡,最南部的驩州距京城6875裡,遠遠超出了唐律三流所規定的流放里程。考慮當時的交通狀況,帶枷長途跋涉數千裡,其困苦可想而知。

其次,環境惡劣。可以透過唐詩考察一下嶺南在唐人心目中的形象。郎士元《送林宗配雷州》說:“海霧多為瘴,山雷乍作鄰。遙憐北戶月,與子獨相親。”王建《送流人》裡說:“見說長沙去,無親亦共愁。陰雲鬼門夜,寒雨瘴江秋。水國山魈引,蠻鄉洞主留。漸看歸處遠,垂白住炎州。”張均《流合浦嶺外作》說:“瘴江西去火為山,炎徼南窮鬼作關。從此更投人境外,生涯應在有無間。”楊炎《流崖州至鬼門關作》也說:“一去一萬里,千知千不還。崖州何處在,生度鬼門關。”

以上詩人向後人描述的嶺南,是這樣一個地方:瘴癘山魈等惡劣的自然環境,習俗迥異的蠻夷之鄉,地遠天涯、交通困難,使得被流放的官吏本人,以及送行的朋友產生極為強烈的畏懼心理,認為嶺南是御魅之鄉、鬼門之關,此去凶多吉少,有去無歸。

至於詩中屢屢提及的“瘴”究竟是怎麼一回事呢?范成大於南宋乾道九年(1174)曾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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