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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解釋青苗法之前,首先需要引入一個古早的經濟措施:平糴。

這是戰國初年,李悝在魏國實行變法時提出的概念。

從字面就可以看出,糴為買糧,糶為賣糧,這項政策就是在豐年,由官府適當提高糧價收購百姓手中的餘糧,以免穀賤傷農,在災年,官府則降低糧價出售存在官倉裡的糧食,以免谷貴傷民。

這裡的價格高低,都是相對於市面上的糧價而言,所以簡單來說,這其實是一項由政府來控制糧價的措施,算是國家的宏觀調控行為。

操作得好,朝廷甚至還可以從中賺一點差價。

所以這項政策一直被沿用下來,並不斷細化,但問題卻越來越多。

戰國時的魏國才多大國土面積,不管是各地的豐災情況,還是糧食價格,都很快能傳到中央,得到快速響應,所以效果極好,魏文侯得李悝和吳起等人相助,帶領魏國成為戰國初年最強大的存在。

到了漢朝,廣闊的疆域使得中央平糴政策變得不可行,於是政府在地方設立糧倉,由朝廷撥款,地方政府進行糴和糶的操作,這就是常平倉制度。

權力下放地方之後,經手的人就多了,再好的制度也經不起人性的考驗,慢慢就出現了官商勾結、與民爭利等許多問題。

到了隋唐,為了解決常平倉的問題,又出現了義倉制度,在秋收後各地按貧富收取糧食儲存起來,災年時賑濟百姓或者貸給百姓,下次秋收後償還,合稱常平義倉。

大宋立國,也是常平和義倉結合,仁宗時又增加了廣惠倉,將部分上繳的糧食存放起來,專門用於老幼貧疾之人的救濟,但又出現的了新的問題,因為冗兵的存在,大量的常平錢穀被挪作軍資。

王安石變法中的青苗法,又稱常平新法,以這個發展脈絡來看,屬於義倉借貸功能的延伸。

青苗法將各路的常平、廣惠二倉所存的錢穀折現,借貸給所需民戶,有富餘的也可以貸給城市居民,利息兩分。

每年放款兩次,正月可貸夏料,五月償還,五月可貸秋料,十月償還,如果參考後世的標準,月息都在四分往上了,妥妥的高利貸。

但即便這樣,也比民間的貸款利息低得多。

這項制度嚴格來說,屬於國家貸款,是一項獨立的經濟政策,只是因為放貸的本金來自常平倉和廣惠倉,又是優先貸給沒錢耕種的農戶,所以才被稱為青苗法。

王安石在明州鄞縣為官時,便實行了這項政策,取得了不錯的效果,既避免了民戶被高利貸盤剝,又增加了政府收入。

青苗法與常平倉也不衝突,並不會影響到平糴和平糶。

綜上所述,這絕對是一項偉大的嘗試。

但在王安石的新法條例中,青苗法是被反對派抨擊得最厲害的條例之一,各地的執行情況也是最混亂的。

下面就說說它不那麼合理的地方。

舉個例子,如果你是個窮苦農民,你想借錢買種子,但因為你窮,被劃到末等,便只能借到一貫錢,而一等戶可以借到十五貫;

這個主要是考慮償還能力的問題,倒也還可以理解,但地方衙門還會要求貧富搭配,十戶為一組,相互作保,這樣才能拿到貸款;

然後是老問題,朝廷說的是利息兩分,到了地方可能就是三、四分了,你需要比新法條例規定的多還一倍;

你領到貸款,種了地之後,也不一定就遇上大豐收,所以到了收穫的季節,你可能根本還不起錢;

你無力償還,但官府也不會虧,前面不是貧富搭配分組作保了嘛,就由富戶來填你的窟窿;

然後你還是沒錢買種子種下一季的糧食,官府也不喜歡你這種人了,乾脆就只把錢借給富戶,可富戶根本不需要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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