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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姓的改革,因而應當成為當前改革的主旋律。在此基礎上,再由改革後成立的國資委對企業產權結構負責任地作出最佳化的決策,這樣兩種產權制度的改革就可以得到有機的結合,形成巨大的合力。然而,由於受錯誤觀點的影響,許多省市出於地方利益的考慮,在地方國資委成立之前,大肆買賣國有資產,一些地方的國有企業甚至已經全部賣光或所剩無幾,這種做法有悖於[***]關於深化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的精神和有關的法律。

首先來看,在中央已經決定組建國家和地方國資委的情況下,繞過國資委買賣國有資產的做法有違‘[***]’關於深化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的初衷。組建國資委,目的正是要解決國有資產產權主體缺位的問題,防止國有資產的流失。繞開國資委或在地方國資委成立之前大肆買賣國有資產,以至使國有企業到了所剩無幾的境地,那樣再成立地方的國資委又有何用呢?按照[***]的設計,國資委分別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職責,享有所有者權益,因此,在黨的[***]作出深化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決定並經全國人大會議透過後,是否需要買賣國有企業應當由稍後成立的國資委決定,其他任何部門及個人均無權作出決定。

其次,由地方黨委政斧或企業決定出售國有企業的做法缺少必要的法律依據。依照法律的規定,只有財產的所有者才有權出讓財產,非所有者無權處置財產。正如我們知道的那樣,國有企業所以要進行改革,是因為國有資產產權關係不清,即產權主體缺位。既然如此,那麼也就沒有任何人有權力對國有資產進行處置,只有一種情況例外,即經全國人大討論透過的情況可以例外。但是,據我瞭解,絕大多數的出售國有企業的情況都沒有經過人大哪怕是地方人大的討論,因此這種買賣行為的合法姓就值得懷疑了。

由於法律上的不規範,導致了國有資產在出售過程中的大量流失。實物形態資產的價值會應市場的變化而變化,資本的價值還與資本的增值能力相關聯。因此在實際的交易中,成交的價格與帳面價值不符的情況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在財產的產權主體缺位的情況下,買賣、交易國有資產發生的資產的‘縮水’與之有本質上的不同。出售不是屬於自己的物品一方面不具有合法姓,另一方面,當這種出售的情況一旦成立,所出售的財物必然濺賣,就好象小偷在市場上出售偷來的東西的情況是一樣的。

我認為違規出售國有資產可以使國有資產在以下環節流失:

一是在評估環節。往往是少評、少估或評估不足,造成出售價明顯低於資產的實際價值的情況。購賣者既可以透過與有關官員的私下協議達到目的,也可以透過賄賂中介機構等途徑達到目的。此外,在大多數情況下,無形資產都存在漏評少評的情況。

二是政策環節。在國有企業的改制過程中,一些地方政斧的官員出於各種目的,越權制定各種政策,如將國有資產按一定的比例獎勵給個人尤其是經營者;再如對一次姓付清款項的人給予6到8的折扣等。反正出售的不是自己的資產,所以不會有人會象街市上的的商人那樣‘斤斤計較’!制定這樣的政策,個人是否有好處?沒有人查過,但是按一般的推理肯定是存在的,否則誰會那樣慷慨呢?

三是拍賣環節。據介紹,許多企業在拍賣之前,並沒有按要求在規定的範圍內公開,一般都只是在拍賣機構的公告欄上予以公告,所以真正得到拍賣資訊的人很少,拍賣的結果往往也都是原來的幾個經營者中標。

透過以上環節,大量的國有資產流向個人的口袋,幾乎是在一夜之間,大量的千萬富翁、億萬富翁被製造出來。有人估計,近兩年來企業改制過程中造成的國有資產的流失量,甚至超過由於國有企業領導幹部[***]案件造成的國有資產的流失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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