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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再就業工作領導小組下發了《關於做好關閉破產國有企業職工安置等前期準備工作的通知》([2003]4號),提出‘對煤炭、有色金屬、軍工等中央及中央下放的關閉破產企業,由企業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保障部門負責組織對職工安置方案進行稽核’,並進一步明確提出,沒有地方勞動保障的稽核意見,全國領導小組將不予審查的要求。為切實做好職工安置方案的稽核工作,當年3月,勞動保障部下發了《關於做好關閉破產國有企業職工安置方案稽核工作的通知》(勞社部函[2003]35號),進一步明確了稽核範圍、稽核內容和稽核要求。目前,我省的主要政策依據就是這些。”

李元焯書記點了點頭,說道:“同志們,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生存競爭已經成為企業在市場機制中所必須面對的現實。一些不能夠在市場競爭中取得優勢的企業就會在競爭過程中喪失盈利機會甚至生存條件,這就是近年來法院受理的破產案件不斷增加的重要原因。企業如果要實現依法破產,根本條件在於該企業資不抵債,即破產企業的資產數額(包括貨幣資金、庫存產成品、半成品、原材料、生產裝置、投資收益權、土地使用權、房屋及合法債權)小於企業應付債務數額。由於破產企業存在資不抵債的現象,則必然發生部分應付債務不能被清償,即破產企業的債務清償率不可能達到100%,其後果是破產企業債權人的部分合法利益要受到損害。在企業破產過程中,如下利益有可能受到損害:職工勞動報酬權益、國家稅收權益、破產企業債權人的債權。其中破產企業職工的勞動報酬權益是本次會議我們要討論的重點。

在多年來的計劃經濟體制下,職工與企業之間存在極為密切的聯絡,企業不但為職工提供就業崗位,甚至包辦職工的生老病死。在這樣的歷史背景下,因企業破產而受到最大影響的莫過於企業職工。他們將在一定程度上失去就業崗位、福利待遇、醫療保障甚至生活來源。因此在我們遇到過的一些企業破產案中,不同程度的存在企業職工反對企業破產,甚至出現過職工因反對企業破產而遊行請願等具有一定社會不安定因素的行為。因此我們強烈地感覺到,辦理企業破產案件,難度最大、最需要給予高度關注的問題不在於破產企業財產的清算與分配,而在於破產企業職工的妥善安置。在企業破產過程中,妥善地按照現行法律的規定安置職工,是審理企業破產案件的重中之重。只有妥善的、負責任地安置了職工,企業破產才能夠順利進行,才能夠避免社會不安定因素的出現,才能夠在市場機制中淘汰不合格的企業,使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走向良姓迴圈。

正是基於上述考慮,國家有關法律在破產企業財產分配製度上也作出了向職工傾斜的規定。《華夏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即作出了這樣的規定:破產財產優先撥付破產費用後,按照下列順序清償:一、破產企業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二、破產企業所欠稅款;三、破產債權。這一規定將破產企業拖欠職工的工資及勞保費用列在最優先受清償的地位,體現了法律對破產企業職工的優先保護。此外,國家及各地方政斧也對企業破產中職工的安置問題給予了一定的優惠政策,比如《京城市國有企業破產工作暫行規定》第九條就規定:企業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不計入破產財產。除已設定抵押者外,變現收入和應交納的土地出讓金均用於支付職工安置費用。高於職工安置費用部分,交由市財政預算專戶管理,用於推動全市企業破產工作。一些老的國有企業經營不善,負債累累,除了國家無償劃撥的土地使用權之外基本無財產可供安置職工使用。上述規定明確了國有企業劃撥所得土地使用權變現收入不供債權人分配,專門用於破產企業職工安置,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破產國有企業的職工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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