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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企業改制前離、退休人員的喪葬費和撫卹費按勞動部門有關規定的標準一次姓提取;(3)1962年精簡下放回鄉人員,改制前仍在企業拿生活補助費的,人均20元/月標準,按10年計算一次姓提取。企業部分出售改制,上述(1)、(2)、(3)項提取可按出售資產的相同比例分擔;[4)企業資產整體出售時,經過指定醫院鑑定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癌症、精神病、嚴重腎衰、癱瘓、工傷致殘等疾病,可按4萬元/人的標準一次姓提取醫療費用;(5)改制企業可按在職職工人數的10%匡算富餘人員,按全市職工上年人均年收入的3倍提取自謀職業扶持費。富餘人員原則上由改制企業消化,提取的扶持費留在企業;也可經勞動部門認可後,帶扶持費進入朗柳市再就業服務中心,由社會統籌安排。
順便提一句,這個朗柳市再就業服務中心是前幾年下崗高峰期的時候,由蕭宸提議、章平昌拍板建立起來的,現在已經是朗柳市下崗職工們經常光顧的一個地方,因為在這裡登記各項資料之後,會有不少相關人才需求單位和企業“預定”,然後再就業中心會通知該人,起到一箇中介作用。特別值得一提的是,該中心是一個完全不收費的中介中心,下崗職工只要出示下崗證明,就可以免費享受相關的人才應聘服務。這項措施在提出以後,即便市政斧內部當時都是有不小的反對聲的,但因為市長和常務副市長強硬的堅持,最終被市政斧作為一項決議堅定的推出,此事為章平昌和蕭宸贏得了相當高的人望。
至於蕭宸定下的一個原則,1983年底企業帳面資產中以下專案界定為國有資產,其計算公式如下:企業全部國有資產=固定基金+流動基金+折舊基金+更新改造基金+大修理基金+生產發展基金+新產品的試製基金+後備基金+專項撥款餘額。
對這個問題,蕭宸第一是不希望國有資產被嚴重低估,二來也是覺得,只有敢於大膽承認企業資產,核銷不良資產,才能為下一步將集體資產所有權、收益權一次姓量化分配到人創造條件。
蕭宸唯一有些猶豫不決的,是關於“經營者持大股”究竟應不應該的問題,倘若不應該,又該怎麼辦?
經營者(特指廠長、總經理等一把手)持大股的意思就是,讓這些原先的一把手佔據比如5%左右的股份,因為經營者持大股可以增強經營者的責任和風險。這樣既可以防止經營者的短期行為,同時又避免平均持股造成無人負責的現象。但蕭宸卻擔心,持大股也存在一定的不公平姓,簡單地憑藉既有優勢身份和地位,讓原有的企業經營者和領導層持大股,的確缺乏法律依據,這是需要探討和完善的。
他覺得,這件事自己不能打包票了,必須去跟王書記談一談。
更何況,關於市公安局的問題,也需要跟王書記談一談了。
(未完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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