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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嫌疑人入獄後1年再傷人這件事都很少有人知道。
邊斜實在太好奇了。
因為那也許是公檢法體系遇到過的最輕蔑的挑釁,也必定會成為法官最艱難的判決——
《刑法》第69條第1款規定:
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3年,拘役最高不超過1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35年的,最高不能超過20年,總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25年。
《刑法》第71條又規定:
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應當對新犯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沒有執行的刑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本法第69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3·28殺鄰案的嫌疑人犯有包括故意殺人在內的3項罪名,分別量刑後的刑期為36年。從一審法院的判決書來看,法院根據第69條第1款的規定,最終決定給嫌疑人執行的刑期是24年。
嫌疑人沒有上訴。
當時幾乎所有人都以為他是服從了判決。
可誰也沒有想到,在入獄服刑僅僅1年之後,他幹出了一件更喪心病狂的事,那就是在獄中鬥毆,故意傷害同住獄友,直接致人重傷!
顯然,這種情況下他所犯下的新罪應由法院進行定罪和量刑。
然而以邊斜的計算來看,法院很快就忽發現那個巨大的難題。
嫌疑人這個程度的故意傷害,按照量刑規則應當判處的刑期應當在7-9年之間。
假設是9年。
這時適用第71條規定,剩餘刑期也就是前罪還沒有執行的刑期是23年,和新罪的9年實行數罪併罰,總和刑期32年,沒有達到35年,根據第69條的規定,並罰的刑期便應當在23年以上,20年以下!
世界上哪裡有大於23且小於20的數?
這時候,法官要怎麼辦?
判超過23年的刑期,不符合《刑法》相關條款的規定;
判少於20年的刑期,那就更荒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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