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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駐紮一段時間,督促駐守合肥的史可法堵住流賊的繼續東擴,等稍稍穩住局勢後,再去武昌和左良玉會合。

好在沈廷揚派去的信使也比較機靈,半路上一路打探訊息,才沒有錯過楊嗣昌的駐地,把信送到了合肥。

楊嗣昌百忙之中,對之前交辦的那些小事,其實都有些遺忘了。

如今看到沈廷揚的回信,裡面強調了自己無論如何一定完成楊閣老的使命、還說了鄭家有多麼完善的情報網、訊息多麼靈通,得到熊文燦下獄訊息的時間,竟然不比楊閣老您晚多少……

看完之後,沈廷揚好歹也在楊嗣昌心中留下了一個“勤勉”的影響,也充分認識到了這個任務確實有難度,要是後續能做好,一定得好好嘉獎。

……

話分兩頭,

隨著時間進入六月初,蘇州這邊,距離沈樹人最初穿越也有十來天了。

十天《大明律》研究下來,他也總算把“如何犯一個需要被提到南京複核的案子”的計劃,初步想出來了。

不得不說,沈樹人的思路,最終還是被《紅樓夢》的路徑依賴所吸引。他想到的辦法,也跟薛蟠“跟馮淵爭買香菱、打死人命”比較相似。

但具體細節和違法性設計上,還是截然不同的。

因為沈樹人畢竟有後世的法律思維,他對“物權和債權”的差異認識度,絕對比任何一個明朝人都深刻。

所以,他一開始就想設計一個“先買的人沒有登記或者交付,只有契約,而他作為後買的人,有登記和交付,有官府登記過的公信力證據”,

這樣一旦先買的人上門爭奪,那就是“搶奪奴婢”,或者“私闖民宅”,如果對方主動挑起衝突,就算反擊打死了也不犯法。

而且,沈樹人還詳細查閱了《大明律》,還真就找到了一些可以加以利用的邊緣條款。

這事兒用法言法語說起來比較複雜,但是用人話翻譯一下、舉個例子,就很容易讓人聽懂了。

比如,就拿《紅樓夢》上薛蟠打死馮淵的案子來說,曹雪芹原本寫這個案子,是想抨擊“封建豪強惡霸有多囂張”,

但顯然曹雪芹只是個文學家,同時也是法盲。這個案子只要稍微調整一些細節,薛蟠就可以無罪了。

中國古代雖然沒有《物權法》,但物權高於債權的樸素思想還是有的。

馮淵買香菱、買了之後“要三日之後再來迎娶”,也就是說他買了人之後沒有“交付動產”這個動作,沒有事實上佔有香菱。所以他對香菱的權益,還是一個“債權”,是一個相對的契約權。

薛蟠雖然是後買的,但他買的時候看到的香菱,還是一個沒有被“佔有”的狀態,他就屬於法律上的“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

而薛蟠並沒有想娶香菱,他多半也不會有“三日後再來隆重迎娶”的儀式。以薛蟠這種呆霸王不重視侍女的脾氣,多半是交了錢就要提人。

當然,《紅樓夢》裡沒說薛蟠付了錢後就提人。但如果薛蟠提了人,那香菱這個“動產”的交易就被他“交付”了,“事實佔有”了,“債權”就成功轉化成了“物權”,

而物權是高於債權的,馮淵再拿著契約要到薛家上門要人,如果起了武力衝突,薛蟠就可以憑對方“私闖民宅、奪人奴婢”正當防衛。

這個法律邏輯,跟“一房二賣”類案子中,先買的人只簽了合同卻沒過戶房產證、後買的人過戶了房產證、打官司到法院,法院就會把房子判給後買並辦了房產證的人,是一個邏輯。

不動產物權看登記,動產物權看交付,沒有登記和交付這個動作,債權就只是債權,是低一等的相對權。

有了交付或者登記這個動作,才上升到更尊貴的物權、絕對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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