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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些沒有財產的人必須憑藉堅定的美德,才能關心那種不能為他維護任何東西的社會秩序,才能抵制各種向他展現希望的行動和運動……由沒有財產的人統治的國家,存在於自然狀態之下。”
總而言之一句話,“有恆產者有恆心,無恆產者無恆心”。
正是基於上述基本原則,在1795年9月下旬,國民公會透過了由憲法委員會擬定的一部新憲法,也就是《1795年憲法》。
像此前的憲法一樣,它以《人-權宣言》為序言、但沒有提到出身平等和享受社會服務的資格、並以9項義務來平衡其列舉的22項權利。
主要內容包括:所有21歲以上的男性納稅人都享有投票權。但議員應由選舉大會產生,參加選舉大會的公民須擁有或出租價值相當於100到200天(具體依選區大小而定)勞動的財產。
這就意味著要從大約100萬人,相當於1789年選民的三分之一人群中選出大約3萬人的選舉團成員。
選舉每年一次,每次改選三分之一的議員。與此同時,作為立法機構的國民公會將首次改為“兩院制”,就是設立兩個不同功能的“委員會”:議會下院與議會上院。
議會下院,即500人委員會(又稱為眾議院或平民院),享有所有國家各項法律的創議權,議員年齡要求在25歲以上。另一時空是要求議員年齡在30歲及以上;
議員上院,即元老院(亦稱參議院或貴族院),由250名40歲以上的已婚或喪偶的男性代表構成,其權力僅限於批准或駁回500人委員會的立法案。
由於復辟君主制已無可能,依照憲法的規則,元老院負責遴選下一屆的5位督政-府執政官。
基於國家政權平穩過度的需要,第一屆督政-府執政官候選名單不是議會下院提出的,而是由直接從救國委員會與治安委員會的10多位委員中選舉產生。
依照規則,五名督政官每年需有一人主動退出或是被裁掉,後一種方式將由元老院負責投票選出淘汰與新晉的人選。
此外,督政府的執政官們,無論是他們本人,還是由他們任命的各級部長,都不得成為立法機構的成員,這回歸到“1789年的一項總體原則”,
國民公會的議員處於對自身權利的考慮,在《1795年的憲法》中附帶有這樣的條款:“第一屆議會的兩院(元老院與平民院)成員中的三分之二,必須從國民公會議員中選出”。而這就是,曾在公共輿論中引起過一場軒然大波的“三分之二條款”。
基於這一屆國民公會代表的合作態度,安德魯以“平穩過度”為理由,最終公開支援了這個“三分之二條款”,迅速將事態平息下來。
但作為政治交易的一部分,國民公會在補充條款中追加了另外一條規則:當“五百人院”因為不可抗拒的因素遭遇解散,或是無法繼續履行選舉大會賦予職責的時候,元老院將予以接管“五百人院”的工作,直到新的議會下院重新選舉。
事實上,這一段話並無任何不妥,《1795年憲法》架構就是如此。但需要指出的,這個“直到新的五百人院重新選舉”的描述,並沒有規定具體的時限範圍,是1個月,是1年,還是10年,20年,甚至更久,全憑身為議會上院的元老院說了算。
之所以有這個法律漏洞的存在,那是安德魯基於自身權勢的考慮。一旦“五百人院”超出了自己的掌握,他可以透過完全合法的程式,直接要求“元老院”立刻解散“五百人院”,而不是效仿另一時空的拿破崙在霧月政變中,直接動員身邊的武裝衛隊,藉助武力脅迫國家議員,垢人話柄。
從某種程度上來說,只要法蘭西第一執政官願意,他隨時隨地都可以拋開溫情脈脈的政治面紗,繼而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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