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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方若超過私有土地標準,買來土地不能變成私有土地,只能是租賃土地,賦稅與租稅同時上繳。
有兩者例外,第一,擁有大漢爵位者,按照爵位可獲得擁有更多私有土地權利,從男爵到王爵,私有土地數量不同,所有私有土地只需繳納賦稅。
若爵位降級或廢除,自動剝奪多餘土地擁有權利,若要持續擁有,需繳納租稅和賦稅,且朝廷有租賃期滿的收回權利。
第二,凡是犯罪的人,根據罪行不同,可剝奪擁有標準土地權,如果要贖回權力,需要對大漢做出等額的貢獻。”
這是劉璋和黃月英商議之後,在原有土地令上改變成的新土地令。
劉璋唯一的目的,就是杜絕土地兼併和普通農民淪為佃農或奴隸。
私有土地標準,經過各地根據具體標準衡量,報於官府備案,雖然不能像後世人口普查一樣大規模清查,但是朝廷會每過幾年,就去派人去地方監察,看是否瞞報或不公。
這些私有土地,是底層百姓的生活根本,或許這些百姓哪天遇到大災大難,需要賣土地,可以,但是賣了以後,這些百姓還是有擁有標準土地的權利,並且買回這些土地,價格不會太貴。
這樣一來,以後等百姓有錢了,依然可以買回這些土地。
當然,這些只對那些有再生能力的有用,比如標準上可以擁有五畝土地,這個百姓賣掉一畝地,以後賺了錢,可以把這一畝買回來。
如果真的這一家子一蹶不振,再也不能有錢,那劉璋也救不了他們,任何時代,都是有最窮最窮的人的,無法避免。。
劉璋能做的,只能是讓體制儘量合理,儘量不要產生大量的窮人。
而那些買方,如果是原來標準土地數額不足的,買回來就是私產,如果超過了標準,那還是要繳納賦稅和租稅兩種稅收。並且官府可以在租賃期滿收回。
這樣肯定打擊一些土豪的買地熱情,但是那些要辦農場經營的,還是會有渠道,不會杜絕他們的生路。
同時不會造成土地嚴重集中的局面。如果發現土地嚴重集中,官府第一步可以提高租稅,如果無效,可以直接收回土地。
官府也不能照顧那些土豪利益,一直續租,因為新土地令規定,每個成年百姓都有擁有標準土地的權利。
如果一個人的標準土地不足,他又有能力買土地,官府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止,必須賣給他,這樣一來,如果土地嚴重集中,官府只有收回租賃權一條路。
封建時期,在沒有工業化的時代,土地無疑是最重要的資產,劉璋不想土地兼併重演,更不想因為體制和大家族壓榨,讓百姓完全沒有生路。
擁有爵位的人可以獲得土地,這看起來很不公平,但那只是針對以前的爵位。
遞減爵位之後,土地不可能長期兼併,以前擁有大量土地的高爵位人,只要子孫沒有足夠貢獻,不能維持爵位,只能將這些土地散出來。
爵位是獎勵對大漢有功勳人,同樣是一種特權,劉璋覺得,對一個國家有傑出貢獻的人,是有資格擁有一定特權的。
而許多惡劣的罪犯,連公民都不配,更別說擁有土地。
那些已經被帶上行刑臺的世族,司馬徽,龐德公等人,聽到新土地令,如果是以前的他們,這樣的政令就是個笑話。
因為沒人會去執行。
可是他們現在冷靜想想,這樣的政策,或許才是真的杜絕水囊破裂的辦法,而現在川軍建立的大漢還沒開始,一切都是空白。
這個時候頒佈這樣的國策,阻力是最小的,如果等個幾十年,等第一批既得利益者站起來,這種剝奪上層人權利的政策,絕對不可能得到實施。
這時,這些世族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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