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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律師苦笑了一下說:“我想殷先生把我的說的太神話了。在有理的情況下我可以為我的當事人申辯,可是現在林霸天的事情我真的找不到絲毫可以讓我申辯的理由。”

我盯著吳律師的眼睛說:“吳律師,我想你是不會讓我失望的。你仔細的想想難道你真的找不到可以給林霸天逃脫的藉口嗎?當然了,多勞者多得的道理我也是懂得的。如果林霸天能順利的出來,我想吳律師的銀行賬戶上會多一筆不菲的獎金。”

一聽到自己的銀行帳號會有一筆不菲的進賬吳律師的兩眼放光的說:“那個……殷先生,我會努力的做的。至於你說的那筆不菲的勞務費我想就免了吧。畢竟為林先生申辯是我的本職工作。”

我裝出一副很高興的樣子說:“那我希望吳律師能儘早的吧林霸天給保釋出來。我想這個要求不會很難吧。”

吳律師兩眼放光的看著我說:“當然了,我想這個應該不算是太困難。”

吳律師說話是特別在不算太困難幾個字上加重了語氣。暗示著我紅包速度拿來。

我看著吳律師那虛偽的笑容真的想上去抽他兩耳光,午護人申辯本來就是他的本職工作可是沒有錢就把自己的天職給拋在齊力馬加羅雪山頂峰了。這就是現在的灰色社會。醫生、律師這兩種敏感的職業都被腐蝕了。現在我只想說:“馬勒戈壁!骯髒的社會。”

我之所以用這麼大的力氣去拉攏這個吳律師是因為我想先把林霸天給保釋出來,這樣的話會讓魔女放心一些。

吳律師裝作一本正經的模樣開始給我講起了那些專業的法規:“在國際上保釋可分為無條跡釋和附條跡釋。無條跡釋先於附條跡釋產生,適用很廣泛。無條跡釋,釋放時不要求提供金錢和證人擔保或其他條跡相比無條跡釋,英國為附條跡釋設定了各種各樣的條跡附條跡釋基本適用於觸犯嚴重罪名的犯罪嫌疑人。最常適用的條件包括在指定的地址居住、不與指定的人員接觸、不去特定地方、實行宵禁、在某一具體的時間向警察署彙報、在一定的限制條件下,法院可以要求提供保證金來確保被告人準時到庭。其它還有時間限制、交出護照、電子技術監控等。在我國保釋,在中國稱之為取保候審,是指偵查、起訴和審判機關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對被刑事追訴而又未被刑事羈押之人,為防止其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責令其提出保證人或交納保徵金,並出具保證書,以保證隨傳隨到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因此,在我國取保候審之中的“保證”,不僅有被保釋之人的“保證”(在西方的刑事訴訟法中,往往是“宣誓”),還應包括財產之擔保或他人之擔保;而所候之“審”,除了法院的審判外,還包括偵查機關和起訴機關之傳訊(審問)。取保候審雖然是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但相對於刑事拘留和逮捕這兩種強制措施而言,在我國的刑事訴訟實踐中,卻較少被採用。這與《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公約》第9條第3項關於“等候審判的人受監禁不應作為一般規則”的規定,明顯不相符合,因此,需對此問題予以研究,以推動取保候審在我國刑事訴訟過程中更多地被採用。現在我已經把保釋的問題說了一遍了,不知道殷先生有什麼看法啊。”

因為吳律師剛才的態度實在是讓我反感所以我也沒有再跟他客氣什麼。直截了當的說:“我現在只想知道保釋金需要多少?”

吳律師還是裝著那副正義的摸樣說:“至於保釋金問題,應該不是個小數目。畢竟保釋金是以金錢換取暫不對犯罪嫌疑人採取限制人身自由強制措施的一種制度,說通俗一點,就是“你現在是犯罪嫌疑人,但我現在不關你,但你要交一點錢,在未定罪之前,你享有被限制的部分人身自由,如果你跑了,保釋金被沒收,如果你規規矩矩,將來保釋金還你”和以後的有罪無罪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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