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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使文才武略各盡其能。這樣,既能保證君主的統治,又可使文臣武將各自發揮專長。
第三項,則與削弱世卿,重用士族、文武分權這幾項政策改革相呼應配合。一是將吳國現在尚無封君,或在內戰之中已經先後被公子光、夫差屠族滅亡的公卿們的封邑不再轉封於其他公卿,而是收歸國有,變為郡縣,由采邑分封制漸漸向郡縣制轉變。同時軍屯、招納的遊民開闢的新田、建築的新城、開疆拓土獲得的新的土地,今後一概設郡建縣,由朝廷自士族中選拔賢明,派駐流官,由朝廷越過封君這一階級直接統轄。
二是對於吳國現有的封君世卿,仍保留他們的世卿繼承權力,維持原有制度不變,可是因為文武已經分職,把職權細化到了不同官吏身上,於是他們在其封地內的統治權便大幅削弱,既不能管軍,又不能管民,只是享有其采邑上的農業賦稅徵收權而已。
第四項,則是民政。詳細規定了民役、民賦、土地管理等諸多方面的政策。公開廢除已明存實亡的井田制,開阡陌,承認土地私有,允許土地買賣,由大司徒主持重新丈量全國土地,地主按田畝數納稅。重視開拓新田,獎勵耕織,降低田稅。
第五項,則是商政。鼓勵通商,但是對商人經商的種類,哪些可以經營、哪些不能販賣以及行商、販運、納稅等方面做了詳細的規定。
第六項,則是建立法典,明示與眾。對官吏、士民、商人在各個方面的違法行為做出界定和治裁標準。
第七項,則是軍制改革。軍制改革獨成一個系統,其中最主要的一條就是他曾在魯國效野召集殘兵宣佈過的話,“獎勵軍功,建立軍功者,平民亦可封爵。”此外還有春秋兩季農隙田獵習兵、冬季演武練兵的的軍訓制度;軍紀、軍法制度;軍階、軍爵制度;兵符調兵制度;軍賦、徵兵制度;以及常備軍制度等等。
這其中大部分變法內容已經制定的非常詳細,只有第五項制定法典,暫時還只是一堆待修訂意見。作為一個過來人,慶忌是知道唯有以法治國才是當今天下走到了春秋末期,即將進入戰國之始的最適合國家發展的根本之道的。後世的統治者們不管將其治國方略披上了哪種學說的外衣,在它的骨子裡,法的作用都深入其骨髓,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
李俚重法,使魏強大,商鞅變法,使秦強大,只要能將法堅持下去的,都會出現顯著成效。秦國正是透過法治將國家的資源高度集中起來,正是透過獎勵軍功,以敵人的人頭論賞,把秦軍打造成一支虎狼之師,才得以在七雄角逐的險惡環境中脫穎而出。而東方六國恰恰相反,所謂的“仁義”不但沒有讓他們強大,反而成了壓在他們身上的沉重負擔和包袱,以至於瞻前顧後,束手束腳,使國家積於貧弱。
只不過秦國覬覦天下時,以耕戰立國,以刑殺立威,這是馬上打天下,合乎國家需要。但是,天下一統後,正是民心思定,盼望統治者能改善他們的民生,過上渙然一新的新生活的時候,秦國卻不知變通,仍是騎在馬上管天下,這才功敗垂成。
對歷史指手畫腳評頭論足的,總是那些身在歷史之外的人。因為已經既成事實的失敗和成功,他們可以比較容易地去判斷先人政策的得失利弊,然而無論他們得出怎樣的結論,卻都只能是一種假設而已,畢竟歷史已經成為過去。但是慶忌很幸運,他是從局外走進局內的人。
適合這個時代的法與後世還有相當大的區別,他既不能生搬硬套後世詳細的法律制定,更不可能神經錯亂,在這個時代搞什麼三權分立來給自己刨墳,很大程度上,他得依靠當世的人,來立當世的法,以維護吳國統治階級的利益、維護他慶忌的王權。
可是立法乃國之大事,因少有前人資料,當世有些主張以法治國者的文章,也多是講其優劣,誇誇其談,涉及具體而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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