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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美十四個州加兩個特殊區,人口有多有少。制憲會議希望,由一個既能贏得多數州的支援、又能贏得多數選民支援的人,擔任總統。在不設候選人的情況下,若實行選民直選。那麼。人口最多一個州,多半就會包攬總統人選,因為。在交通還不發達,媒體只限於書刊報紙,還
播、電視、電話、手機時代,人民的資訊來源非常會議估計,親不親,故鄉人。選民多半會選一個本州的人。於是,提出各州選舉人團必須選舉兩人,其中一人不是本州人,這樣,即使在本州未能獲得最高票,若在各州加起來,得票最多,依然是多數州和多數選民的選擇。而且。附帶解決了副總統問題,預先選出&ldo;太子&rdo;,解決&ldo;東宮之爭&rdo;,萬一總統在任期內死去。不致出現&ldo;缺位&rdo;危機。
為防止人口多的大州佔優勢,人口少的小州受損失。選舉人團票數的分配,採取眾議員和參議員人數之和為標準,眾議員人數按人口分配,照顧大州優勢,參議員每州兩席,彌補小州弱勢。
為排除在職議員和行政官員攪局,規定他們不得進入選舉人團。為防止選舉人團受國內外腐蝕拉攏,還決定讓他們分散在各州投票,而且速戰速決,使拉攏者沒有時間作弊。
麥迪遜還估計,在沒有提名候選人的情況下,這種選舉,多半可能會出現票數分散,無人得票過半數局面。也就是說,選舉人團反而只能起提名候選人的功能。
為此,制憲會議又專門設計:若無人得票過半,由參議院從得票最多的五人中,最後票決。可是,有的代表擔心,參議院具貴族傾向,由參議院票決,可能導致貴族制。最後決定:由眾議院票決,但每州作為一個政治實體,只投一票。
制憲會議設計這種總統選舉辦法的過程,可以歸結為&ldo;負面排除法&rdo;:只要一個方可能導致一種弊病,尤其是營私舞弊,就加以排除。制憲會議代表們堅信,遊戲規則的第一要義,是公平,而不是合理。
經過三番五次的辯論修改制憲會議終於敲定上述方案,智者千慮,必有所失。這套方法,很快就被證明不可取,因為在康柏的推動下,富蘭克林宣佈參選第一任總統,而華盛頓也宣佈要幫忙選舉團代表選。
一旦從原來選舉人團代表自由意願選舉,變成有候選人目標傾向性選舉,那這一套選舉方法,立刻改樣了。從被人選出來,到站出來讓人選,自然有很大差異。
至少,這些候選人參加幫忙選舉人團代表的選舉,就是徇私。不過此時修改憲法也已經來不及,加上康柏在報紙上刊登文章,認為這才是真正符合民主的選舉規則。大多數人也覺得,在各候選人都&ldo;徇私&rdo;的情況,其實也算不上真正徇私。所以都覺得這次選舉不需要再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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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法律專家的麥迪遜,自然不能不顧,一邊幫富蘭克林競選,一邊卻再次把修改總統選舉辦法,當成了自己工作日程。
建國初期的美國人和制憲會議代表們,心裡還是非常單純的,他們希望有一個不分黨派的&ldo;賢人政府&rdo;,認為選舉總統,就應該像歷史上那位華盛頓那樣,坐在家裡,不用自我報名,也不要人推薦,憑著戰功、聲望和人格,靜待選民把選票堆到他身上。可是,美國歷史上,只出現了一個華盛頓,兩次獲得全票當選。此後,再也沒有一個人,獲得如此殊榮。
康柏一開始就打破了這種競選形式。
為了更容易贏得第一次選舉,他並沒有在制定選舉總統辦法的時候,提出任何意見,但在選舉開始後,又馬上開始按照後世選舉的方法運作。
他鼓勵富蘭克林以黨派的名義參選,告訴人們:需要有人出來競選總統,為此,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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