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6章 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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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改造規劃中,刑部作為大明的最高刑事部門,全大明的刑事案件,立案之後需備份至刑部,刑部需進行調閱,認為立案不公的,證據不足的將不允立案。
接著就是分權地方行政長官的職權,將知府,知縣的刑偵職權剝離,讓其重點關注民政民生。
考察其治理地方的能力,若地方稅賦經濟遲洩不前,將予以警告處分,規定任期為四年一任,每年考察一次,若連續處分兩次,將削籍去職處理。
而地方的刑偵職務,朱翊釴按照後世的公檢法,將設定按察所,將原本的按察分司併入,將地方衙役併入按察所內管轄。
按察所將成為大明的公,歸刑部直接領導,都察院為大明的檢察兼紀委,將在各地設都察所,接受官員和百姓的檢舉。
大理寺將成為大明的法,朱翊釴未來會將大理寺提格為大理院,將大理寺卿從正三品改為正一品。
在縣府省設立三級大理寺,品級與各地主官同,歸大理院直接領導,大理院作為最高法院,有權重審任何的縣府省三級大理寺宣判的案件。
並且著重強調涉死刑案件,必須先上報至府級大理寺,由府級大理寺監督之下審判。
在朱翊釴的計劃中,按察所負責緝捕刑偵立案,歸地方長官管轄,刑部也可直接指揮。
案件發生之後,按察所負責緝捕罪犯,刑偵證據,再提起訴訟,分別將證據提交給地方的都察所和大理寺。
都察所稽核證據之後,確認無誤後,聯名提起訴訟,大理寺接受訴訟,確定開審日期,宣判之後歸檔上交都察院。
在此期間,允許罪犯及其家人聘請訟師為其辯護,訟師無權自行查詢證據,只可在按察所提供的證據內尋找漏洞,為罪犯辯護。
大理寺丞只可按大明律及大誥內規定法條為審判原則,具體輕重可按所犯之罪斟酌判罰,至審判結束,若罪犯及其家屬不服,可要求提級至更高一級大理寺審判。
若更高一級大理寺審判結果依舊,則需加重予以處罰,十惡不赦之罪不予提級,且不得減輕處罰!
整個審判過程,都察所必須全程在場,監督按察所及大理寺有無違規違法行為,若有,都察所可叫停審判,更換審判人員。
朱翊釴計劃的這個公檢法系統,將會在同內閣商議之後,優先於北直隸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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