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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就是主人家的奴隸。
這裡需要稍稍解釋一下,明代奴僕又稱奴婢、臧獲、家奴、家僮、僮僕、家人、義男、義女、義婦等等。
大明早期,真正的奴隸主要來源於戰俘和罪犯家屬,他們的身份是法律認定的,但這種奴隸數量當然很有限。洪武時期,朱元璋曾一再頒佈法令,禁止民間自發的良人奴僕化,反對人身買賣,或者私債准折而壓良為賤;並且規定功臣勳貴和官員蓄奴的數量。
但規定只是規定,勳臣貴戚和官員們都可以找漏洞避免:比如奴契上不寫賣身為奴,只寫被某某收為義子、義女,朝廷就只能乾瞪眼——高陌、高珗為什麼都姓高?他們最開始的時候,奴契是在高務實的大伯高捷手裡的,名義上他們都是高捷的義子,既然是義子,當然得跟“義父”姓了。
主人家對於這一類的奴僕或者說家丁,擁有任意處置的大權——因為他們實際上是主人家的財產。
還有一種則稍有不同,是屬於僱工性質的奴僕,只不過這個僱工的僱傭期有點長——僱傭一輩子,且沒有跳槽的權力。此前張四維轉給高務實的三慎園三管事,如沈立安、韋希旻等,就都是這一類的奴僕。
前一類義子義女型的奴僕,主人家可以對其生殺予奪;而後一類的,則達不到生殺予奪這個層面,然而朝廷對這一類奴僕的認定一直沒有準確說法,通常來說,主人家只要不直接殺人,其他情況朝廷基本是不問的。
事實上,主人家就算真殺了,朝廷或者說官府會給於的懲罰也十分輕微,對於勢力強大的那種主人家,這種懲罰忽略不計就好。
然而明朝家奴對主人家的犯罪,在大明律中是有非常明確、非常嚴苛的規定的。比如說“凡奴婢毆家長者皆斬,殺者皆凌遲處死,過失殺者絞,傷者杖一百,流三千里。”以及“凡奴婢罵家長者絞。若僱工人罵家長者,杖八十,徒二年。”
義子義女類的家奴哪怕罵主人一句,就要絞死;如果敢動手打了主人,斬首;如果更厲害,殺了主人,那沒得商量,直接凌遲處死。
僱工類的家奴也沒強到哪去,罵主人一句,就要杖八十,坐兩年牢……
為何明朝後期打仗全靠家丁?原因當然不止一條,但這一條必然不能忽視:主人家對家丁生殺予奪啊!你一個家丁不聽主人家的話,人家說殺就殺了啊!
現在這三位大匠就是僱工性質的高家家丁,因此高務實的決定,就相當於他們的聖旨了。
高務實聽完三人的講述,看了母親一眼,微微皺眉地道:“孃親,您給兒子一句實話,您讓兒子搞禹窯,究竟是隻為了賺錢,還是……有更大的期望?”
張氏目光一閃,又堅定了下來,看著高務實,道:“務實,高家也好,張家也罷,都是北人,咱們不能光看著南瓷耀武揚威呀!你現在要錢有錢,要勢有勢,為什麼咱們高家就不能為振興北瓷做點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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