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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允許部分符合條件的“私企”參與軍工製造,同時也改革了軍械分配和採購制度。在高務實的暗中操弄下,最後形成了“承包商競標制”。
這個制度是怎麼回事呢?打個比方,如果眼下宣府守軍需要換裝火銃兩萬支,兵部及內閣也批准了。
那麼,首先就由兵部發榜,告知各官營部門如軍械局、兵仗局和私人軍工企業,將與此後多久召開競標。然後提出由宣府守軍和兵部等部門商議後定下的要求,比如射擊距離、射擊精度、火力強度、槍管冷卻時間等技術指標,然後開始競標。
競標會議由兵部主持,科、道同時派員參與監督。該會議不光是開會,還必須進行現場展示,然後比較結果,最終進行綜合考慮,並報備於內閣,最後發榜公示,這才能確定競標部門或者企業。
為了保證官營部門的優勢或者說保證官營部門能維持下去,私人軍工企業如果中標,還必須繳納中標總額的十分之一作為保證金,當中標並且完成該項交易之後,保證金直接轉為稅收,不予退回。
如果因中標企業本身的原因,導致交易無法完成,則保證金全扣,並根據合同追繳違約金。這裡的“中標企業本身原因”,包括但不限於企業困頓無力完成、產品質量不達標等各類。
至於軍工私營的所謂“符合條件”的私企,本身需要具備的條件要求也不低。
首先要繳納十萬兩白銀的“經營保證金”到兵部衙門,以確定自己有實力進行軍工製造;其次,任意在職武官本人或其直系親屬不得為軍工企業東家;再次,三代以內直系親屬有涉及謀逆罪者不得為企業東家或參股;又次,私營軍工企業之中必設一名由兵部派出的吏員進行產品流向監督,都察院及六科可隨時派人檢查(為不影響企業正常經營,每年限兩次以內)……
反正林林總總加起來,得有十幾條限制。
不過,略微尷尬的是,軍工私營制度出來之後,直到現在,大明全國只有高務實一人開辦了兩個私人軍工企業:京華火槍廠和京華火炮廠。
倒不是能夠達到條件的人整個大明只有高務實一個,而是其他人對此還抱有謹慎態度。
但即便只是這兩個企業,僅萬曆五年一年,高務實就繳納了七萬兩銀子的稅金!
而最先得到換裝的薊遼二鎮,於萬曆六年元月,在遼東總兵李成梁的果斷出擊下,打出了“劈山大捷”!
是月,左翼蒙古泰寧部(喀爾喀巴林部)首領速把亥大舉入侵,紮營於劈山。遼東總兵官李成梁連夜督兵出塞二百里,大破劈山營,速把亥等死傷不下萬餘人,李成梁部陣斬一千一百三十人,又奪其器械牲畜數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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