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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務實還沒有親自去欽州港實地考察過,不過高孟男的報告已經遞了上來。按照高孟男身邊從天津港帶來的參謀班子考察和商討,認為欽州港三面環山,港灣內水域寬闊,風浪較小,含砂量少,衝淤平衡,乃是一處優秀的深水良港。
這個說法符合高務實前世帶來的認識——好吧,其實他前世對欽州港也不是很熟,所謂認識,其實主要是他知道欽州港是南方的大港之一。
雖說後世中國基建天下無雙,但想必也不至於無中生有,硬生生挖出一個大港來吧?可見這地方的自然基礎肯定是良好的。
不光自然條件優越,區位優勢也很好。這欽州港位於南海北部灣頂端的欽州灣內,北靠南寧,東與廉州府府治相鄰,西南與永安州(即後世防城港)交界,典型的“背靠大西南,面向東南亞”,是廣西沿海“金三角”的中心門戶、大西南最便捷的出海通道。
這地方我要是做不起來,還玩兒什麼港口?
不多說,先買地……
買地的事情方便得嚇人,因為高孟男的報告中已經說了,欽州當地現在人口很少,尤其是因為持續百年的倭寇問題,沿海幾十裡幾乎全荒了,他們的考察隊在欽州港附近轉悠了好久,根本沒上幾個活人。
後來一打聽才知道,當地人都遷進離港口三十里外的欽州州城去了,港口這邊幾乎就是個無主荒地的狀態。
這還有什麼好說的,按照“先佔之法”,直接圈地就完事了!
什麼叫“先佔”之法?
在羅馬法中,先佔是萬民法的一種取得方式,無論是動產還是不動產,只要是無主物均可透過先佔取得。這種先佔制度即為先佔自由主義。隨後的日耳曼法也規定了先佔制度,被稱為先佔權主義。
當然這是從後世所謂的“國際層面”來說的,中國古代可不信歐洲法,得中國自己的法律才算數,那麼中國的法律怎麼對待“先佔”呢?
早在先秦時期,朝廷就在法律允許範圍內承認秦民對木材、獵物等先佔取得所有權。秦簡《田律》明確規定了在官府允許的時間、空間內開墾荒原、砍伐林木以及漁獵物的所有權。
在魏晉南北朝宋孝武帝時,朝廷承認了“封略山湖,強佔官田”,即承認了官僚地主有權封山佔地,認可了先佔制度。
唐代《唐律·雜律》也有關於先佔取得無主動產的規定。
宋代繼承了唐代的規定,把先佔作為原始取得的一種方式。只要先佔無主土地的人按照“元業”交納稅租,就不屬於“盜耕”,而確立其所有權。
在元代,作為一種財產取得的方式的先佔,包括對無主物和某些無人管理的公共產業的先佔。
而到了大明朝,先佔不僅是土地所有權,也是動產所有權取得的一種重要方式。
由於明初推行屯田政策,明確規定“開墾成田,永為己業”,國有的荒地、山林也被默許按照先佔原則取得。對於動產,明律規定:“若山野柴草木石之類,他人已用工力,砍伐積聚,而擅取者,準竊盜論。”也就是承認對已加工力先佔之物的所有權。
現在整個欽州港全部成了無主之地,高務實又打算在那裡搞開發,自然完全符合“先佔”原則——只要他繳稅,並且不怕倭寇海盜就行。而繳稅……高務實其實不用繳稅,都不必說家庭背景了,他本人就是一甲進士及第,堂堂狀元,自然是免稅的。
不過根據後來高拱的改革,他在欽州港附近如果是種田,倒是能免稅,而開私港反倒要繳稅的,而且這條規矩還是他自己給高拱建議的。
好在,大明從上到下都習慣了低稅率,所以這個私港的稅率也不高,畢竟高務實當年的思路本身也是把這種稅收當做一個試點來推進,沒打算一開始就殺雞取卵,肯定先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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