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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桉件逐漸平息而被收回。朱元章似乎並不希望在法司以外再出現一個擁有“從頭到腳”的司法職能的部門,而無論他們偵辦的是何種重大的桉件。

因此,他的做法是“……悉焚衛刑具,以囚送刑部審理。(洪武)二十六年,申明其禁,詔內外獄母得上錦衣衛,大小鹹經法司”。

到了朱棣在位時期,出於政治穩定等因素的考慮,又重新開始賦予錦衣衛一定的偵緝權力,但是同樣基於對錦衣衛機構的防範,朱棣又設定了東廠監督錦衣衛,以彌補錦衣衛的一些固有缺陷,並進一步加強對於臣下的猜忌、防範和監視——雖然這些行為無論是在當時還是後來,都被證明並不能起到其預期的效果。

此後,東廠的權力逐漸擴大,侵奪了大量原屬於錦衣衛的職權,同時也由於自身被宦官把持等特殊組織形式而受到皇帝的寵信。

尤其是在紀綱伏誅以後,皇帝更加明白手中掌握有專門控御臣下的機構的必要性,於是東廠便以一種國家常設機構的狀態繼續存在,直到成化年間憲宗又設定了西廠,進一步加強了權力的監控。

有觀點認為,錦衣衛和東、西廠的權力劃分以及榮寵,是以成化年間為界的,此說頗有見地。如果以機構設定等角度來看,則確實可以明顯看出,成化前和成化後機構擴張和收縮的不同。

廠衛的職權很寬泛,但後世學界對此問題倒是早有比較清晰的論述,大體而言,廠衛之職權與監察權和司法權有關者,大致包括三個方面。

第一個方面是廠衛具有偵查緝捕之權。

《明史·刑法志》中說過,偵查緝捕針對的物件乃是“盜賊奸宄,街途溝血”。這裡所稱的盜賊如果還可以依據明律或者傳統律學進行一個比較嚴格的界定的話,那麼“奸宄”所指的內容就要寬泛得多了,也很難給出一個準確的權力範圍。

“街途溝血”本意是指街市、道路和田間小路、水渠等,可以看出這同樣是個泛指,而並非說明錦衣衛的主要職責範圍是上述特定區域。

可以理解為,錦衣衛對於可能破壞社會秩序的行為都具有偵查緝捕的權力。從性質上看,其時的偵查緝捕權與傳統的三法司權力不僅關係密切,而且多有交叉,外延權責十分模湖,難以區分。

而且,廠衛的權力外延因其體制本身特點,更加寬泛不清。例如在景泰三年,皇帝對此問題有過專門的論述。

“今後但系謀逆、反叛、妖言惑眾、窺伺朝廷事情,交通王府外夷、窩藏奸盜及各倉場庫務虛買實收、開單官吏受財賣法有顯跡重情,方許指實奏聞,點差御史覆體實,方許執訊。

其餘事情,止許受害之人告發,不許挾讐受囑,誣害良善及將實事受財賣放法司;亦不許聽從脅制囑託,致有冤枉違法重情,罪不宥。”

從這段景泰帝的原話可以看出,雖然錦衣衛的偵緝職權以嚴重危害統治秩序類的犯罪最具代表性,但同時亦不妨礙他們接受受害人的檢舉揭發。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無論是自行緝捕還是受理檢舉揭發,廠衛的職責範圍基本上仍然是在錦衣衛衛戍的功能之基礎上不斷擴充而來的。

前面說了,錦衣衛本身具有戍衛宮廷皇室等職責,雖然比較特殊,但仍屬傳統衛戍軍隊的一種,自然也不免傳統的屯田、征戰等任務。與兵馬司等衛戍部隊類似,包括京城巡查交通、疏浚河道甚至是打掃街巷等職責,也都屬於錦衣衛的日常職責。

甚至到了原歷史上的萬曆年間,還有錦衣衛巡街、疏通河道的直接記錄。不過這一條在當前的世界裡已經被高務實“解放”了大半。

本書前文說過,京營改制之後,類似於疏通河道這種工程性任務,現在已經全部交由生產建設兵團處置,不必再勞錦衣衛費心——當然,對於這種任務,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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