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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一來,這一連串的“劾”,自然就應該讓地位不高、資歷不深、年紀較輕、顧忌較少的監察官員去幹,這就叫以“以小制大、以下制上”。

當年漢武帝以六百石的刺史督察二千石的郡守,也就是這個意思。而且,這些官員還需要具有相對的獨立性,如果行事過分、彈劾失當,也不需要都察院長官出來承擔責任才行。

基於這樣的原則,明代逐步形成一套被稱為“科道”的監察體制。所謂“科道”,指的是吏、戶、禮、兵、刑、工六科給事中,和都察院的十三道監察御史。

雖然這二者歸屬不同,但地位和職責卻相近,故合稱為“科道”,也稱為“臺垣”,御史為臺,六科為垣,構成明代糾舉彈劾、防止官員敷衍公事、違法亂紀的兩道交叉防線,又由於職在“建言”乃至“風聞言事”,故又統稱為“言官”。

言及至此,那好像科道的確是一體才對,為何又說不對呢?別急,說不對不是亂說,它倆雖然相似,但的確有區別,得具體來看。

“給事中”之名秦漢時已經出現,因“給事禁中”而得名,其後各代均有設定,但職責屢有變化。從太祖朱元璋、建文帝朱允炆到成祖朱棣,幾經周折之後,明朝的給事中成為一個相對獨立的系統,定製為六十五人,其中北京五十八人、南京七人,分隸吏、戶、禮、兵、刑、工六科,對應督察吏、戶、禮、兵、刑、工六部事務。

六部尚書為正二品、左右侍郎為正三品,六部各清吏司的主副官郎中、員外郎分別為正五品、從五品,各司的主事正六品,但各科的都給事中才正七品,給事中則為從七品,以小制大的範做足了。

高務實為主筆編纂的萬曆版《明會典》,把給事中的職責歸納為四個字:“封駁糾劾”。

所謂“封駁”,即封還駁正,內容有二:

其一,以皇帝名義下發的詔令,給事中根據內容分類,分發相關該科審議。常規性事務,由各科都給事中籤署頒發;重大事項,封還覆奏,確認後簽發。如果詔令有違“祖制”或存在其他問題,則各科將其封還,並提出修正意見——即“駁正”。

這些職能,在隋唐時代是門下省的職責,但隋唐門下省的長官侍中,是與中令、尚書省的左右僕射並稱為宰相的,而明朝的給事中,都是七品官。

其二,中央、地方各衙門所上奏疏即報告,由六科分類抄出,分別駁正其中的錯誤、提出處理意見,然後分發各部處理。

所謂“糾劾”,《職官志》做了這樣的說明:“主德闕違,朝政失得,百官賢佞,各科或單疏專達,或公疏聯署奏聞。”

無論是皇帝有過錯,還是朝政有缺失,以及文武百官的道德、政績表現,都在六科給事中的“糾劾”範圍。“糾劾”的方式,可以由某科某位給事中單獨進行,重大事項則由對口某科如吏科或戶科領銜,聯合多科共同“糾劾”,以對相關官員乃至皇帝造成強大的壓力。

再看十三道監察御史,他們隸屬於都察院。所謂“十三道”,是對應於全國的十三個布政司即省:浙江、江西、湖廣、福建、廣東、廣西、山東、山西、河南、陝西、四川、雲南、貴州。經過數番調整,十三道監察御史定員為北京110人、南京30人,共140人,品秩均為正七品。

十三道御史對各相應的布政司及帶管的在京衙門(包括文官衙門、武官衙門和宦官衙門)的官員及各種事務進行監察,並且參與由禮部主持的“廷議”。

北京、南京的十三道御史分別在兩京的衙門辦事,巡按御史則“代天子巡狩”各省及南、北二直隸,各省對官員的考核、給中央各部的報告,都要有巡按御史認可並與巡撫都御史(即巡撫)聯合簽署——這個在高務實任職廣西期間已經表現得很清晰,就不詳細描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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