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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帝將“塔魯木衛進獻”的孟古哲哲格格轉賜給高務實一事,這兩日成了京師的大新聞。
連高務實都沒有料到的事情發生了,滿京師從官員到百姓,都開始議論兩個問題:一是這樣一來高司徒要如何買妾,二是高司徒是不是應該改個號。
明明現在孟古哲哲已經變成了由皇帝賞賜的,為何大家還要議論什麼“買妾”?其實這事兒得從大明的納妾制度說起。
中國自古就有“聘則為妻,奔則為妾”的說法。這裡的奔指私奔,即不經夫家聘娶,女子自願隨男子入居夫家。
妻為“娶”,而妾為“納”,娶妻時送到岳家的財物被稱為“聘禮”;而納妾時給予的財物,則被稱為“買妾之資”,因此有“妾通買賣”的說法。
如果單從這些說法來看,似乎納妾並不需要什麼程式和儀式,但縱觀各種史料,可以看出,明時納妾也並非如此簡單。
明代揚州有人以養處女賣給他人作妾為生的,俗稱“養瘦馬”。賣價稱為財禮,嫁娶禮儀與結婚相似。
據張岱《陶庵夢憶》記載:“揚州人日飲食於瘦馬之身者數十百人。娶妾者……看中者,用金簪或釵一股插其鬢,曰“插帶”。……“插帶”後,本家出一紅單,上寫綵緞若干,金花若干,財禮若干,布匹若干,用筆蘸墨,送客點閱。
客批財禮及緞匹如其意,則肅客歸。歸未抵寓,而鼓樂盤擔、紅綠羊酒在其門久矣。不一刻,而禮幣、糕果俱齊,鼓樂導之去。去未半里,而花轎花燈、擎炮火把、山人儐相、紙燭供果牲醴之屬,門前環侍。
廚子挑一擔至,則蔬果、湯點、花棚糖餅、桌圍坐褥、酒壺杯著、龍虎壽星、撒帳牽紅、小唱絃索之類,又畢備矣。不待覆命,亦不待主人命,而花轎與親送轎一時俱到矣。新人拜堂,親送上席,小唱鼓吹,喧闐熱鬧。”
從此處就可以看出,娶妾之禮,至少是娶“瘦馬”為妾,禮儀應該與結婚沒有多大的差別。
而且,明代納妾還需要有娶妾婚書。《萬書萃寶》上記載有當時的一份娶妾婚書:“某裡某境某人有訴:生自養女子,立名某娘奴,年已長成,憑某人某氏,議配某境某人為側室,本日受到聘銀若干兩,本女即聽從擇吉過門成親。
本女的系親生自養女子,並不曾受人財禮,無重疊來歷不明等事。如有此色,及走閃(散),出自某跟尋送還。倘風水不虞,此乃天命,與銀主無干。今欲聘證,故立婚書為照。”
從這份婚書看,其內容應該包括:證明這個女子是親生自養、自願嫁給他人為妾、已受婚聘財禮,如果該女子逃亡,男方負責追還,女子若嫁後死亡,與男方無關等內容。
正是因為其內容與賣契相似,所以民間一般不把納妾婚書稱為婚書,而是稱為婚契。《水滸傳》第三回中鄭屠霸佔金翠蓮時,就要寫一份“三千貫的虛錢買契”。明承宋制甚多,此處也是一樣。
所以明代納妾是必須訂立契約的,即必須有娶妾婚書。而納妾的過程和禮儀則與娶妻相似,區別也不甚大。
既然如此,那麼問題就來了:首先,既然“妾通買賣”,按理說高務實就得給“賣”妾給他的人一筆“買妾之資”。
然而現在孟古哲哲到底應該算葉赫東城貝勒納林布祿“賣”給他的,還是應該算皇帝陛下“賣”給他的?如果高務實要“買妾”,這筆錢應該給誰,亦或者到底要不要給?
如果算納林布祿“賣”給他,那麼高務實給一筆錢與納林布祿是說得過去的,可如果算皇帝陛下“賣”給他的呢?皇上說的是“賞賜”,原則上不構成買賣關係,這錢還給不給?
不要以為這無關緊要,其實關係很大:倘若不給,這妾就不好認為是妾,但是此前又沒有合適的例子作為參照,那麼孟古哲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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