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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元盛世”這樣的盛世局面,人口迅速增加,荒閒土地逐漸減少,已經沒有足夠的土地用以計口授田。從唐立國到天寶十四年的100多年內,不管是戶數還是口數都處於急增狀態,而土地面積幾乎沒什麼變化。到開元十四年,不論寬鄉狹鄉,普遍授田不足。已授田大多數是永業田,而口分田畝數很少。可見均田制的實行已產生了嚴重的困難。
其次,土地零散分割是均田制遭破壞的技術方面的原因之一。均田制實行的過程中,不斷地授田還田,土地被人為地分隔開,一戶分得的土地分散在多處,這就造成人力資源的浪費。
再次,均田制瓦解的主要原因還有因私有土地的擴大而造成的土地兼併。均田制下的土地制度是國有和私有兩種成份的拼湊體,也就是說這種土地制度同時存在兩種不同性質的土地所有制形態,且公私並立的格局歷代沿襲。土地私有成份的存在,就必然會產生土地買賣的現象。北齊時,土地買賣的現象就非常嚴重。隨著私有土地的擴大,到唐代不僅永業田可以買賣,口分田也可以買賣,且合法化。這從唐初均田令中可以得到證明:“家貧無以供葬者,聽賣永業田”、“狹鄉樂遷就寬鄉者,並聽賣口分”、“其官人永業田及賜田”?不在限制範圍內。這些法令就使得土地非法買賣與合法買賣一樣,與日俱增,土地兼併之風日盛,均田制敗壞殆盡。?
最後,農戶逃亡人口變遷也是導致均田制瓦解的一項重要因素。均田制的順利實施需要有詳盡的地籍與戶籍作保證,記錄每戶耕地的還授情況。但唐中葉以後,戰爭頻繁,動亂不堪,所有現行制度均遭到毀滅性的破壞,地籍與戶籍大多被戰禍毀掉,豪強乘機侵吞土地,造成“田畝賣易,貧富升降不實”的局面。?
均田制終於在唐德宗時徹底瓦解了。一個制度安排的效率極大地依賴於其他有關制度安排的存在。對土地買賣限制的放鬆,土地兼併愈演愈烈,是均田制隳壞的直接原因,其隳壞的根本原因則在於均田制本身的土地國有性質與封建社會時期生產資料總體(包括土地在內)的私有性質之間的矛盾和鬥爭。歐陽修所謂的“蓋口分世業之田壞而為兼併,租庸調之法壞而為兩稅”,一語道破了均田制瓦解的實質。由此可知,均田制瓦解了,建立在均田制基礎上的租庸調製也必將難以維持。?
(二)租庸調製破壞?
租庸調作為重要的稅制,自武德二年(619年)頒行迄建中元年(780年)兩稅法實行之前歷時160餘年,其主要內容如下:1、“課戶每丁租粟兩石。其調隨鄉土所產綾絹絁各兩丈,布加五分之一;輸綾絹絁者綿三兩,輸布者麻三斤??凡丁歲役二旬(有閏之年加二日),無事則收其庸,每日三尺(布加五分之一);有事而加役者,旬有五日免其調,三旬則租調俱免(通正役不得過五日)”。2、“凡水旱蟲霜為災害,則有分數。十分損四以上免租,損六以上免租調,損七以上課役俱免。若桑麻損盡者各免調;若已役已輸者,聽免其來年。”3、“凡丁戶皆有優復蠲免之制,若孝子、順孫、義夫、節婦、志行聞於鄉閭者,州縣申省奏聞,表其門閭,同籍悉免課役。有精誠致應者,則加優賞焉。”陸贄將租庸調法歸納為:“有田則有租,有家則有調,有身則有庸”。由此可見,租庸調法是建立在均田制維持不墜、戶籍清楚確定這兩個基本條件之上。其中“戶籍確定”又是保證均田制有效運作的先決條件,一旦均田制遭破壞,租庸調法也必隨之崩潰。?
(三)兩稅法的產生?
安史之亂的破壞使唐政府“府庫耗竭”。而在安史之亂的同時,全國的大小起義不斷,南方有袁晁、方清等大規模的起義;北方的小股農民起義也層出不窮。加之藩鎮割據混戰,唐政府處於風雨飄搖之中,統治政權隨時有崩潰的可能。在此形勢下,唐統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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