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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姓營田同樣也以供應軍需為主要目的。如文宗太和年間,義昌軍節度使段侑,在其治州內,“與下共勞苦,以仁惠為治。歲中,流戶襁屬而還,遂為營田,丐耕牛三萬,詔度支賜帛四萬匹佐其市。初,州兵三萬,仰稟度支,侑始至一歲,自以賦贍其半,二歲則周用,乃奏罷度支所賜。”

而百姓屯田則主要是為了增加國庫收入。如開元五年,營州“開屯田八十餘所,追撥幽州及漁陽、淄青等戶,並招輯商胡,為立店肆,數年間,營州倉廩頗實,居人漸殷。”這裡,“營州倉廩”即營州官倉也。唐代宗敕令“天下郡國,散置諸屯,轉漕入關,以資均濟。”郡國諸屯的糧食漕運人關中,目的也是將其作為國庫收入來調劑也。

從設定地點來講,屯田與營田一般都選擇在邊地或內地空閒之處。

屯田除大部分設在邊地,如前文所言及的東北、北部、西北等地外,內地空閒之處也有小規模的屯田設定。如中宗時,王睃為桂州都督,罷桂州屯兵,“開屯田數千頃,百姓賴之”。代宗大曆末,李承為淮南、淮西黜陟使,在“楚州置常豐堰,以御海潮,屯田靖滷,歲收十倍。”除桂州、楚州外,關中也置有屯田,如《唐大詔令集》載:“自頃關中,□乏牛力,封圻千里,半是丘荒,置屯田已來,皆變良沃。”無論是邊地,還是內地屯田,一般都“取荒閒無籍廣佔之地”。

營田的設定也是既有邊地,又有內地,而且也都取無主之曠地。如穆宗時,靈武、邠寧多曠土,王起“奏立營田。”靈武、鄰寧即西北邊地。唐末,“中原宿兵,所在皆置營田,以耕曠土。”李曜河中節度使府所下轄的屯田和營田,便是這些。

從經營方式看,屯田與營田的經營都是既有僱傭經營,又有地租經營。

軍士屯田與營田由於經營者都是軍士,且經營目的以供應軍需為主,所以軍士屯田、營田在一定程度上具有自給自足的性質。如唐律軍防令規定:“防人在防,守固之外,唯得修理軍器城隍公廨屋宇,各量防人多少,於當處側近,給空閒地,逐水陸所宜,斟酌營種,並雜蔬菜,以充糧貯,及充防人等食,此非正役,不責全功。”軍士屯田、營田以充軍士之食,不責全功,也就說明軍士耕墾主要是自給自足。然而,除供軍需外,有時也要將多餘部分上交朝廷。百姓屯田、營田無非最終也都是為了增加朝廷收入,這就使得二者在經營方式上可能產生一致性。

唐代百姓屯田採用過僱傭經營的方式。如果屯田百姓使用朝廷提供的耕牛耕種,朝廷則給佣金每人每年“錢六百三十,米七斛二斗,”而如果是“私出資費,數又倍之。”這裡,屯田百姓與朝廷之間顯然是一種僱傭關係。在僱傭關係下,屯田者的收入可以不受旱澇災害的影響,顯然有利於百姓的一面;這樣,朝廷的利益勢必受到影響,因此後來難免有人感嘆,實行民屯以來,資費數倍,人不敷出,“無益軍儲,與天寶以前屯田事殊。”其實,百姓屯田採用僱傭經營的方式自漢代已經開始,漢代的屯田客其為傭工,月給值1千。所以,唐代屯田採用僱傭方式應是對漢代的繼承。

唐代百姓屯田採用過地租經營的方式。如德宗貞元元年十一月詔:天下屯田,“以諸色人及百姓情願者,使之營佃,收穫數多,本道刺史特加褒升。”可見,屯田地不僅可以租佃給百姓,而且收租多的刺史還可得到褒升。至於租額的多少,史載開成年間,“諸屯以地良薄與歲之豐兇為三等,具民田歲獲多少,取中熟為率。”即租額與土地的肥瘠及收成情況相關,一般分成三等,比照民田的中等收穫量納租。由於屯田土地的肥瘠程度顯然不如民田,所以,屯田地租額參照民田,租額相對是高了點;不過這是與屯田屬於朝廷所有,朝廷要負責屯田地的水利建設、提供屯田者耕牛、耕具、種子等勞動資料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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