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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令“先分其田園,令諸子侄各守其分”,並且訓誡子孫說:“比見諸達官身亡以後,子孫既失覆蔭,多至貧寒,鬥尺之間,參商是競。豈唯自玷,仍更辱先,無論曲直,俱受嗤毀。莊田水碾,既眾有之,遞相推倚,或致荒廢。陸賈、石苞,皆古之賢達也,所以預為定分,將以絕其後爭,吾靜思之,深所歎服。”

姚崇所擔心的兄弟紛爭並非無的放矢。睿宗時曾官至宰輔的李日知,“事母至孝”,“卒後少子伊衡,以妾為妻,費散田宅,仍列訟諸兄”。其與諸兄打官司很可能就是家庭財產之事。普通農家,因分家引發的家產糾紛也是司空見慣:“買莊田,修舍屋,賣盡人家好林木……才亡三日早安排,送向荒郊看古道。送回來,男女鬧,為分財物不停懷(懊)惱。”假如父祖生前已經立下遺囑,分割財產,就可以避免為分財物“男女鬧”的局面出現。

因此唐朝分家繼承財產的主流,是按照父母——尤其是父親——生前所立遺囑來分家的。

李曜愕然楞了半晌,突然嘀咕一句:“這tnnd宗法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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