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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衎便隨意擺擺手:“既然你這般在乎這小娘,便收了她過門便是。你以得了表字,雖然為父尚未為你物色準妻室之家,但先納一兩房妾室卻也並非不可。她家耶耶便在鐵坊做事,你寫一封書文與他,派個小轎接這小娘進來,倒也方便。”

李曜愕然一怔:“她才十三歲啊……再說她也沒說要嫁給兒……即便要嫁娶,又怎能這般草率?”

李衎也是愕然一怔:“十三歲怎的?夠了啊。你還擔心她不嫁?莫名其妙,某就不信她耶耶會不同意!你納個小妾,還打算做完六禮,八抬大轎去請麼?”

李曜這才想起,如今是唐朝啊!

唐太宗在貞觀初年(627年)釋出了《令有司勸庶人婚姻及時詔》,其中規定“其庶人男女之無家室者,並仰州縣官人,以禮聘娶,皆任同類相求,不得抑取,男年二十,女年十五以上及妻喪達制以後,孀居服紀已除,並須申以媒媾,命其好合”。這就是把結婚年齡明確在法律上,而且這個規定要比以前的年齡規定要小的多。後來,唐廷又以婚姻的是否及時、鰥寡數量的多少、戶口的增減作為考核官吏的標準之一。所以,在這種早婚早育政策的影響下,唐代社會出現了男子未冠而婚,女子未笄而嫁的普遍現象。武則天年僅十四即入宮為妃,就是典型的一例。

至於李衎根本不在乎趙穎兒家中的意見,這個也很簡單,雙方是東家和僱工的差別,東家要娶你家女兒,哪裡有人會不同意的?何況李曜怎麼看也是一表人才,又不是殘廢、奇醜、傻子之類的極端情況。

儘管唐代婚姻較前代比較開放,青年男女擇偶相對自由,但是在家長制的宗法社會,家長對家庭成員的婚姻完全包辦的傳統並未改變。所謂“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成為數千年婚姻手續的定製。唐代的婚姻大多數也不例外,仍須父母之命和媒妁之言才能好合,只是男子出門在外之時,才可“自娶妻”,但是這畢竟只是少數。

唐代法律明文規定“為婚之法,必有行媒”、“嫁娶有媒”、“命媒氏之職,以會男女”,民間也有“無媒不得選”之說。如開皇初年,樂平公主之女娥英擇婿時,隋文帝“敕貴公方集弘聖宮者,公主親在幃中,並令自序,並試技藝,選不中者,輒引出之,至(李)敏而合意,竟為姻媾”。這便是典型的由父母做主的婚姻。

不過,在唐代比較開放的風氣影響下,也出現有些青年男女,不受父母和媒人的束縛自己擇偶。有的家長也尊重子女的心願,容許自主婚事。唐玄宗宰相李林甫有六位千金“各有姿色,雨露之家,求之不允”,李林甫在客廳牆壁間開一橫窗,裝飾雜寶及紗縵,常日使六女戲於窗下,每有貴族子弟入謁,李林甫即使“女於窗中自選可意者事之”。(無風注:確有其事,但是被當時名門大家當作笑柄了。)而在唐人傳奇中,男女自由擇偶的故事就更多了。如紅拂女夜奔李靖,張生和鶯鶯的愛情故事等。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不僅在現實中有自由擇偶的現象,而且在唐代“婚姻法”——《唐律疏議》中也透露出容許婚姻自擇之意。《唐律·戶婚》曰:“諸卑幼在外,尊長後為定婚,而卑幼自娶婚已成者,婚如法。未成者,從尊長,違者杖一百”。此規定的意思就是,子女未徵得家長的同意,已經成立婚姻關係的,法律給予認可。只有未成婚而不尊長者,才算違律。這條規定從法律上為青年男女自由擇偶開了小小的綠燈。

這還是說的正妻,如果是妾,那就更加隨意得多了,何況現在是李衎這個做父親的親口准許,李曜只要一點頭,這事情就算成了。

但李曜卻搖了搖頭:“十三歲太小了,身子都沒長開,這麼早成親,對身體不好。還是過幾年再說吧,兒不急此事。”

李衎失笑道:“納個妾而已,偏你還這麼多講究。不過,既然你這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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