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章 浩然正氣,大公無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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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明曲折之處。
唯有設計此案的沈樹人,聽完後暗贊顧炎武的急中生智、旁徵博引。
這番話實際上是司馬光在《資治通鑑》的原文裡,發表的一段評論。但司馬光的儒學地位不夠高,所以顧炎武不引他。而南宋時,朱熹寫過《資治通鑑綱目》,這幾句話他並沒有修改,直接把司馬光的話抄過來了。
顧炎武不說是司馬光說的而說是朱熹說的,給張學曾的臺階就順暢多了。
“身邊留個讀書破萬卷的傢伙幫我要做的事情註釋、尋找依據,看來還挺好用的。記得顧炎武歷史上科舉也是屢試不第,好像這次鄉試考完後就放棄了,到時候趁著這個案子重謝他一下,延攬給我當師爺也挺不錯。”
沈樹人心中暗忖,已經動了把顧炎武因為正式幕僚的念頭。
他自己擅長計謀,但讀古書太少。找個人幫他把很多暗黑的謀略潤色粉飾一下,名實兼收,絕對很有必要。
而另一邊,董良還在左支右拙、試圖做最後的抵擋,但也都被輕易瓦解。
只聽顧炎武侃侃而談地乘勝追擊:“孟子曰,民之為道也,有恆產者有恆心,無恆產者無恆心。苟無恆心,放辟邪侈,無不為已。及陷乎罪,然後從而刑之,是罔民也。焉有仁人在位,罔民而可為也!
我《大明律.戶律》力求田宅典身須有公契、責罰私契,正為孟子恆產恆心之義。正所謂名不正則言不順,言不順則事不成。
至於董良說董小娘子知情、應該告知過沈林,但沈林確不知情——此事學生覺得也不奇怪,因為董小娘子與董良和沈林所籤契約,內容本就不同。
請府臺再細看這兩份契約——董良要董小娘子在喪期內便偷偷議親,此事有違孝道,董小娘子自然不敢明從,最多隻是迫於形勢,虛與委蛇。
沈林之契約,卻只寫明要董小娘子以將來勞力償債,並不涉及娶納或以色侍人,故而董小娘子公然允之亦不違孝道。古之孝子孝女,便多有‘賣身葬父、賣身葬母’之義舉,只要賣身不是以娶納淫樂為約,而是以出賣勞力為約,有何不可
董小娘子只是一時喜從天降,忘了前約。縱然有毀約,也只需依《戶律》責其退賠董良銀錢即可,董小娘子與董家繡莊的歸屬,卻是不容置疑的!”
聽完顧炎武的滔滔雄辯後,苦主董良這下算是徹底傻了眼,再也說不出半句抗辯。
連知府張學曾都聽得有些熱血沸騰,差點兒以為自己判案是在為名教光大了。
對啊!這事兒說破天去,董白也不過是一個“違約”,違約就按戶律讓她賠錢好了!蔡守信奪什麼人闖什麼宅啊!
張學曾趕緊一查,然後又發現,董良和蔡守信父子,這幾年其實也沒為董白付過多少外債,只是在那兒拖延扯皮擋債主,簡直是不見兔子不撒鷹,太刁鑽了。
所以,要想核定“董良一家因為董白的違約,而遭受的實際損失”,也很難界定出來,他們都沒實際給錢,有什麼好損失的
這等有欺負故主孤女寡母嫌疑的惡徒,不徹查就不錯了,所以連賠錢的環節,一番拷問後也是輕鬆揭過。
沈樹人沒追究他賠沈家受傷家丁的湯藥費,就很不錯了。
……
搞定大案之後,張學曾內心也是舒暢了些。
不過這個案子比較離奇,明明是一方死傷了人命,但被告最後卻是無罪,這無論如何都是要上報南京刑部、全案詳細複查的。
畢竟這個判決很曲折,跟常理之間的不同之處,不是三言兩語解釋得通。
平時就是審一年的案子,都沒有涉及到名義定性那麼複雜的。
回到後堂,他就跟徐友亮商議,後續流程該如何走、該緩還是急。
徐友亮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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