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緝獲,勘鞠得實聞奏,支賞錢一千貫文,白身更與三班借職,官員、將校比類遷轉,其知情藏匿過致資給之人, 如能告捕得獲,與免罪外,亦依此推恩。
不僅將賞錢提高到一千貫,而且直接授官,可見大宋朝廷對於契丹奸細查緝之嚴密。
不光是奸細,連宋遼兩國之間圖書都是嚴厲禁止的,宋遼雖然和議,但是大宋一如既往地嚴查有關圖文、書籍一類的貿易,不敢有所懈怠,這是因為圖書中可能涉及有關國家政治、軍事機密情報的內容。蘇軾曾道出自己此方面的隱 憂:“臣所憂者,文書積於髙麗,而流於契丹,使敵人周知山川嶮要邊防利害,為患至大。”
朝廷多次下詔:“民以書籍赴緣邊榷場博易者, 自非九經書疏,悉禁之。違者案罪,其書沒官。”這是宋朝以詔令的形式對邊關貿易中的書籍流通進行限制。而且範圍很廣,即“非九經書疏”不能夠出境。
後來大宋對書籍更加嚴厲的禁止,為防止夾帶,朝廷再次頒佈詔令:‘凡議時政得失,邊事軍機文字,不得寫錄傳佈。本朝會要、實錄不得雕印,違者徒二年。告者賞緡錢十萬。內國史、實錄仍不得傳寫,即其他書籍欲雕印者,選官詳定,有益於學者,方許鏤板。候印訖,送秘書省。如詳定不當,取勘施行。諸戲褻之文, 不得雕印,違者杖一百。委州縣監司、國子監監察。’從之。
不光是涉及軍機的不能印刷,甚至連戲曲等文字都不允許流入遼國。為此宋廷專門立法,詔:“諸榷場除九經疏外,若賣餘書與北客, 及諸人私賣與化外人書者,並徒三年,引致者減一等,皆配鄰州本城,情重者配千里。許人告捕給賞。著為令。”
宋廷對北方如此嚴防,孔若虛不可能不知道,在這種情況下,還與遼國宰執大臣私通書信,僅僅用這條,定他個謀叛的大罪都足矣了。
趙佶說道:“將此送置勘院吧,依律論罪!”
韓忠彥說道:“雖然孔若虛與李儼交通,但是僅從書信來看,並無洩密,而今孔若虛已死,李儼在契丹,無從查證。單單以此定罪,還不太足夠啊!”
趙佶冷笑道:“若虛李儼書雖不明,其事體莫須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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