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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凌斌的態度,所以施丹豔也是非常的強硬,就是說要賠償500萬,而且無論從事實上面,還有法律方面,或者說凌斌精神狀態上面。

(解讀:因為很大的一部分賠償是凌斌的精神損失費,凌斌已經達到了自虐的程度,而且是醫院開出的證明。

因為凌斌是非夢族,自虐對於正常人來來說不合算,但是對於凌斌來說和玩一樣。)

於是乎,對於老太婆一家子,就是判了賠償500萬。

而施丹豔還繼續的搞查僕這邊的不作為,就是導致了這種情況的越來越烈啊!

因此這個案子也是從1品查僕汪浩到了5品查僕汪延亮這邊來了。

而汪延亮看到居然對方的原告是凌斌,也是感覺這個事情不能這麼簡單的解決啊!

於是乎私下,汪延亮就是找到了凌斌。

詢問凌斌到底想怎麼樣?

凌斌告訴汪延亮,這事情的危害就是讓很多的無辜人,變成了“劫富濟貧”的物件,這事情怎麼處理?

汪延亮表示,對於查僕來說,問題就是這個事情無法證明,這些人到底是無辜的還是有罪的。

凌斌:那麼為什麼不查僕來支付這筆錢呢?

汪延亮:那麼如果夥同作案,這樣僕館的錢財,不是因為這種事情全部被榨乾了嗎?

汪延亮說的道理,凌斌之前也是沒有想到,因為凌斌只是站在自己是無辜的人角度去思考問題。

於是乎幾天之後,凌斌也是和汪延亮提出了一個方法。

這個事情,說白了還是因為錢的問題,簡單來說,訛錢的人是為了錢財,而錢財意味著生活,但是缺德。

因此可以這麼做,就是讓“被告人”購買一份交通保險,如果出現了這種情況,那麼就是由保險公司進行賠償。

而“被害人”對於損傷,交給醫院去判斷要多少錢,之後保險公司出,額外的賠償,比如說精神、誤工等等這些錢財,比如一個月3000就是按照3000進行賠償。

而且在賠償期間,查僕要針對這些人一切進行進行監督,說白了如果說第一次基本來說是意外,有兩三次的話,就不是意外了,這是查僕的責任。

這樣的話,如果說有“原告”和“被告”聯合作案的話,那麼“被告”的保險費也是會提高,對於“原告”來說,只要成為了“碰瓷”嫌疑人人身自由就是會受到保險公司的約束,因為賠償要實報實銷,而且不能大於自己的工資。

因此有正常工作的人,基本就是不會去做這個“兼職”了,至於沒有正常工作的人,只能賠償最低的保障,而且只有一份,對於他們來說沒有利益自然就是不會幹這種事情。

最終汪延亮也是同意了凌斌的說法,只能說先試試吧。

最終這個案子也是結束了,凌斌得到了600萬的賠償。

還有100萬是汪浩個人出資20萬,並且還是失去了工作,因為得罪了凌斌這個“慣犯”啊!

當凌斌出來之後,老太婆一家子,就是非常的不服氣啊!因為他們不知道為什麼凌斌連他們的數字貨幣賬戶上面的400萬都是知道啊!

因此一下子就是讓凌斌回到瞭解放前。

而老太婆,從查僕那裡出來之後,就是在說凌斌,害死了自己的老公啊!

就是當著凌斌的面,老太婆全家拿出了幾瓶毒藥,告訴凌斌要死不交出那400萬,老太婆就是當場喝下毒藥死給凌斌看啊!

對於凌斌這種從屍山血海走出來的人來說,這種沒有道德的人用生命威脅自己,有什麼用。

而這時候因為同樣被開除的汪浩,居然就是站在了老太婆一家子這種荒唐行為這邊,就是用一家子的性命來威脅凌斌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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