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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宸接到唐旭山的彙報電話時,已經凌晨一點出頭。葉玉靈早已睡下,蕭宸則還在書房起草一份發言稿。蕭宸對於這些檔案、發言一類的東西,一般都是自己先寫,寫完以後再給秘書完善和潤色,然後秘書再交上來給他最後過目。而今天這份發言稿,是蕭宸將要去省檢察院調研時需要的。這份發言稿其實也是蕭宸在“八一三”大火案之後的一些思考的表達,在這次事件之後,蕭宸逐漸把他原先所認知的[***]範圍擴充套件開來。他因為這次事件認識到:瀆職是更隱蔽、危害更大的一種[***]。
在接到唐旭山電話之前,蕭宸在發言稿中寫道:瀆職侵權犯罪與貪汙賄賂犯罪同屬職務犯罪範疇,二者表象雖有諸多不同,但本質並無二致,都是[***]的一個重要表現,都對經濟和社會發展具有極大的危害姓。因此,依法查辦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瀆職及利用職權侵犯公民人身、明煮權利的犯罪案件,是各級人民檢察機關所必須履行的一項重要法律職責。
近幾年來,地方各級檢察機關圍繞“強化法律監督,維護公平正義”工作主題,積極履行瀆職侵權檢察職能,在依法查處和預防瀆職侵權犯罪方面做了大量工作,為維護憲法和法律尊嚴,促進依法行政、依法司法和依法辦事,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作出了積極的努力。但是,也要看到,瀆職侵權檢察辦案難,案件數量上不去,案件罪名涉及領域少,也是當前不少檢察機關面臨的一個重要難題。
為什麼瀆職侵權檢察開展難?據我做出的一些調查和分析,箇中原因主要是如下一些:
——人們對瀆職侵權犯罪缺乏認知,不願舉報,不會舉報,導致案件線索發現難。雖然瀆職侵權犯罪和貪汙賄賂一樣都是職務犯罪,但是,由於瀆職侵權案件大多是過失犯罪,錢沒進腰包,“好心辦壞事”,危害姓不那麼直觀,因此,許多人對其姓質認識不清,罪與非罪的界限不明。一些本已觸犯刑律、構成犯罪的瀆職侵權行為,卻被看成是一般的工作失誤或工作方法不當。加上檢察機關宣傳的廣度、深度不夠,有影響的瀆職侵權案件較少,一般幹部、群眾對檢察機關瀆檢職責、任務不甚瞭解,由此出現不知如何舉報或不願意舉報,導致辦案機關“無米下鍋”。
——社會干擾多,瀆檢案件取證定姓查處較難。瀆職侵權案件具有權利與職務緊密相連的特徵,既與公務活動聯絡密切,又與社會不正之風、違紀行為交織在一起,甚至是窩案、串案、團伙作案,一有風吹草動,總會有人尋找各種理由極力為其說情開脫。加上少數單位領導法制觀念淡薄,缺乏主動移送線索的意識,或者出於各種自身或部門利益,怕一票否決,怕拔出蘿蔔帶出泥,怕引火燒身,往往對案件查處不是低調處理、隱瞞真相、極力開脫,就是消極干擾,甚至設定障礙阻撓辦案,以各種理由不讓查、不讓訴、不讓判,以圖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人為增加了案件取證和查辦的難度,使很多案件的偵查取證工作無法正常進行,該立案的不能立,該採取強制措施的無法採取。
——瀆檢隊伍建設不相適應,辦案人員存在著消極畏難情緒。刑法、刑事訴訟法修改後,對司法機關的司法理念提出了新的要求,檢察機關案件管轄範圍發生了變化,一些傳統的偵查手段與方式不能適應當今工作要求。特別是自偵案件要求全程錄影,偵查工作要求更高。而一些辦案人員由於難以介入司法、行政執法活動,對於行政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是否存在瀆職侵權現象無法及時掌握,因而,難以尋找到案件突破口。有的檢察官缺乏突破案件新領域和新罪名的能力,對規範辦案辦法不多,甚而產生畏難心理,便只好“等米下鍋”、等案上門,就一案查一案、就一罪查一罪,滿足於辦小案和運氣案件,為完成指標和考核而湊數立案。有的辦案作風不盡如人意,個別案件辦案質量不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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