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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督權的問題,著實讓人無從下手。紀委本身就是為了監督“百官”而設立的,但紀委自己由誰監督呢?會不會像明朝一樣,東廠西廠錦衣衛……一個個層出不窮,陷入監督者無限迴圈監督監督下去的情況?
紀委有這樣幾種種權力:一是有發現問題提出警告的權力;二是有立案查處問題的權力,對涉及同級黨委委員的問題有“初核權”,並報上級黨委。但事實上呢?這一權力由於現實中的雙重領導,以地方為主而幾乎無法實施;三是對下級幹部問題的“初核權”、立案權及嚴重警告以下的處分權;四是對單位問題有建議權;五是在一些專項治理中的權力。
紀委的立案權和處分權如同髒躁症部門的提名權一樣,是最大的權力,也是地方大小幹部最為小心的權力。各地紀委建立了一套形式完整的紀檢網路,負責收集大小官員不良不法行為的相關資訊,官員有無貓膩,並掌握著絕大多數黨員幹部的升降予奪大權。
一個關係到現行體制成敗的關鍵問題:現在對黨政權力的監督主要依靠體制內的監督機構,如果監督機構本身也[***]了,把監督權力當作以權謀私的資本怎麼辦?
審計、公安、檢察部門都無法監督紀委——當監督機構本身腐化時,權力監督就出現真空。這種體制下游的真空很快會蔓延到上游,使對權力上游的監督形同虛設,監督者與被監督者結成利益共同體。如果再設定新的監督機構對原來的監督機構進行監督,新機構也可能腐化,又需要增加新的監督機構。如此延伸下去,需要增設的機構將無窮盡。這種鏈條每延伸一環,監督效力就減弱一分,成本卻增大一分,最後將演變成監督效力衰減到徒有其形,權力[***]橫行無忌,監督成本卻擴大到全社會難以負荷,引發各種危機。
因此,要解決對監督機構的監督問題,不能遵循在體制內增設機構的思路。當下,中央的辦法是讓紀委接受同級黨委的領導與制衡,所以雖然中央在加強對紀委的垂直領導,卻始終未同意對紀委實行垂直管理——如果紀委擺脫了同級黨委,只服從上級紀委的領導,由於山高皇帝遠,擁有超越現行法律程式的“雙規”之權的紀委很可能成為最不受限制的特權部門,甚至一不小心就成為契卡,成為克格勃。
但這種“黨委管紀委”的體制雖然避免了紀委成為絕對強勢,卻也導致了紀委監督能力的弱化——如果[***]與黨委領導成員有關,作為下級機構,紀委很難起到監督作用;進行利益交換才是符合切身利益的選擇。體制內權力的互相制衡,其結果往往不是如設計者所希望的那樣走向相互監督,而是演變成利益的相互交換。
要走出“體制內權力制衡變利益勾結”的怪圈,只能從體制外尋求突破。國內一些城市有效的交通管理方式似乎為此提供了成功示範。交通管理權力在交警,為防止交警濫用權力或者運用權力不當,設立了交通督察,專門監督交警的執法行為;但督察也有可能濫用權力或者[***],如果再遵循原來的途徑增設“督察之督察”顯然已不可取,於是一些地方輔之以交通臺監督,將監督權力交給廣大司機與市民。
因此,蕭宸的意見一貫都很堅定,對權力實施監督的已經不僅僅是被權力所管理的物件,同時還有在旁邊傾聽、觀看、暫時還沒有發出聲音的交通臺的無數聽眾和觀眾。這種公共參與的壓力,才是監督生效的最終動力。
在他看來,這種交通臺模式完全可以引入普遍的公共權力監督中。如果對權力的監督能夠公開、透明進行,而不僅僅是在狹小的圈子內暗箱艹作;如果民眾有公開表達、反映的渠道,那麼權力及其監督機構就被置於無數雙眼睛的監督之下。這種公眾普遍參與的監督遠比“少數人監督少數人”的體制內監督有效,因為在這裡,監督者是無法被收買。也不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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