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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從這個角度而言,實際上書記在其轄區內的權力,是一個極端模糊的定位,或者說根本沒有確切界定。
還有一個就是權力來源的問題,華夏帝制結束之前,有兩種授權方式,這兩種授權方式的權力來源是一樣的:“受命於天”和“君權神授”。
在秦統一六國之前,是真正的“封建”,“封建”時期是分級授權方式。而在秦以後,郡縣制開始實行,則一直影響華夏直到今天。這種授權是直接授權,權力只有一個來源——皇帝。知縣、知府、巡撫、總督,他們官職有高低,但彼此沒有隸屬關係,都是朝廷命官,都是皇帝授權。知縣聽命於知府,只是權力執行的程式而已,目的都是為了替皇帝,替朝廷辦差,因為知縣的權力並不是知府給的。因此,明清政斧最低一層的行政首長——知縣都是朝廷任命並考核的,清朝皇帝接見新任縣令,就是一種象徵意義上的諭示:你只對朕負責,你的官印是朕給的。因此,當時下級雖然也得奉迎上級,畢竟天下之大,朝廷對資訊的掌握是有限的,得罪上司會十分麻煩,但畢竟自己的烏紗帽不是頂頭上司直接給的,頂頭上司只有參劾、保舉和協助吏部考核之權,知縣對知府、知府對巡撫的人身依賴關係並不十分強烈。
但到了如今,卻是進步了,進步在於總書記肯定不會親自決定某個縣委書記的任免,總書記只管任免省委書記,省委書記再來任免市委書記,市委書記再來任免區委書記,權力層層往下。——當然,從程式上來說,還有個黨代會的存在,不過這東西基本上也就是聾子的耳朵,擺設而已。書記最大的權力,不就是人事權麼?掌握住了官帽子,你還敢不聽話?
即便是同級常委的任免和調動,上級部門和領導也肯定要徵求一下書記的意見,如果書記對這位同志意見很大,通常對這位同志而言,就是非常的不利的了。
所以,書記的權力在轄區內實際上是沒有邊界的。
然而常委會畢竟是常委會,書記雖說有可能一意孤行力壓整個常委會的反對意見,但如果這樣的事情多了,這位書記的威信也就算完全掃地了,而且上級部門和領導也一定會覺得這個班子出了問題,一個完全不能團結同志的書記,怎麼能勝任書記一職呢?
常委會這一條,可能是唯一可以在轄區內限制書記許可權的了。
(未完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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