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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劃、城市綠化、市政公用、環境保護、工商行政等七大方面203小項職能任務,都是從其他部門分出來的,可以說是其他部門想管又管不好的事務,讓城管來做好這些工作,真是勉為其難了。希望“有困難,找城管”這句承諾,不僅僅是承諾,而是實實在在地落實到為市民辦事,辦實事,辦好事上面,城管任重道遠。

蕭宸搖搖頭,關掉電視,拿起一份今天的報紙看了起來,5月12曰《朗柳晚報》刊登該報評論員文章:《改革人大制度請自落實言論免責始》,文章引用某全國人大代表近曰感慨說:“我們開會,10分鐘中前面8分鐘是在歌功頌德,對報告歌功頌德,對自己歌功頌德,完了之後剩下的沒有時間了。”又引用某全國政協委員的話說:他參加政協會十幾年,聽了太多不該政協委員說的話。“太肉麻了,都讓人受不了,政協委員可以獻計獻策,但不能‘獻媚’。”

蕭宸點點頭,卻又搖了搖頭。

其實這篇評論一語中的,說出了各地“兩會”質量普遍不高的根本原因,問題是看到了,也是說到了。但是改革人大制度,要從落實人大代表言論免責權做起,恐怕不容易,本來言論自由不僅是對人大代表,憲法規定凡公民都有如此基本的權利,不能因言獲罪。即使對所謂“錯誤有害”的言論,也只能用正確的有說服力的言論去制服它,消除它的不良影響。因此,如何落實“人大代表本來享有言論豁免權”的問題,其實也是落實公民言論自由權的問題。

蕭宸輕嘆一聲,為什麼人大代表的言論免責很難落實?或者直接點說:為什麼人大代表講真話如此之難?

一是法律有關規定空乏,只起警示作用。《代表法》第二十九條規定“代表在人民代表大會各種會議上的發言和表決,不受法律追究。”從法律上確立言論免責權,出發點是為了保障人大代表自由表達意志。也就是說,人大代表在會議期間,不因個人言論和表決行為而承擔刑事、民事或行政法律責任。也許是正因為有此規定的緣故,本人還未曾聽說有任何一級人大代表,曾因為會議期間的個人言論受到過公開的追究或問罪?換句話說,即使某位代表因言論傷害了某種權勢,必將遭到打擊報復,也不至於會直接挑戰《代表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那麼,從字面上甚至可以說,人大代表的言論免責已經落實。言論問責公開絕無僅有,言論得罪暗中比比皆是。這條規定就像一把懸在空中的利劍,而這把利劍卻從來不能使用,不少人還能繞過他而不受任何懲罰。

二是[***]的紀律明確嚴格,艹作簡便易行。雖未有確切的統計,但可以初步估算出全國各級人大代表裡華共黨員所佔比例不會低於40%。而華共黨員代表中又多數為各級領導幹部,他們最知曉情況,最能夠發言。在任何時候,所有黨員的言行都必須符合黨的章程,都必須接受黨的紀律約束,人大會議上的發言和表決也不例外。這就是說,在遵守黨的紀律方面不存在真空地帶,對於來自各類機關的華共人大代表對其會議發言和表決也要承擔政治責任,接受政紀或黨紀的約束。不僅是在選舉之中,即使會議發言時,華共黨員代表也必須是一個口徑發表言論,否則,即使不遭問責,也會招致“問紀”。有了相當“洪量”的一個聲音,其他“雜音”還有什麼空間?

三是官場明煮空氣冷峻,多數噤若寒蟬。言論是有風險的,“而言論的風險,主要就是批評的風險,不同意見的風險”,為什麼不同意見會有風險?不言而喻,這與我們各級官場的明煮空氣冷峻有很大關係。人大代表是人,不能不被個人素質、現實利益、所處的明煮氛圍所制約,所以很難突破。當然也有少數不怕事的,但多數還得“明哲保身”,況且,不少代表由於缺乏對實情的瞭解也就不便“信口開河”。所以,法律雖有言論免責的明確規定,卻很難激勵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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