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63頁
月海妖后提示您:看後求收藏(第1163頁,重回1988之IT女王,月海妖后,叢書網),接著再看更方便。
請關閉瀏覽器的閱讀/暢讀/小說模式並且關閉廣告遮蔽過濾功能,避免出現內容無法顯示或者段落錯亂。
術,但是,如果臺積電想動手的時候,這些,就全都是侵權。
張總此前一直在搞技術,最大的難關,就是技術突破,從來沒跟人打過官司,就連購物都沒有跟商家鬧過糾紛。
安夏則不同,她親自帶隊跟美國人撕了幾回傾銷官司,心裡帶著警惕,看什麼都是證據。
「我不太專業,如果是由專業的律師團隊來找碴,這些東西,一定會出大麻煩的。」安夏真誠地說。
很大一個要命的問題,是張總這邊的員工,本來就是臺積電的人。
有很多東西,是他們自己發明出來的。
照一般人習慣性的思維:自己用自己發明出來的東西,天經地義,沒有任何問題。
但是,在工作崗位上發明出來的東西,叫做職務發明,版權屬於公司。
發明人離開了公司,就不能再用。
用了,就是侵權。
要賠錢。
巨大的不穩定因素,讓安夏也不敢把訂單給他們了,她建議張總先好好把公司內部的工作流程梳理一下,把需要用到的技術全部列出來,再一一跟臺積電擁有專利、版權的技術對應。
已經是臺積電專利的,一定要避開,或者用別的什麼手段替代,混過去。
不能這麼赤眉白眼,甚至還帶著logo的用。
一句「不用」,說得簡單,做起來卻非常艱難。
想要繞開臺積電,就得有自己的技術,哪怕只是魔改,也得有硬體。
張總早年在美國待了幾十年,交遊廣闊,比安夏的人脈高到不知道哪裡去了。
但是……親兄弟明算帳,想要搞硬體,首先,得人家願意賣,其次,得有錢買。
小貼士:如果覺得不錯,記得收藏網址或推薦給朋友哦拜託啦 ()
||
</br>
<style type="text/css">
banners6 { width: 300px; height: 250px; }
dia (-width:350px) { banners6 { width: 336px; height: 280px; } }
dia (-width:500px) { banners6 { width: 468px; height: 60px; } }
dia (-width:800px) { banners6 { width: 728px; height: 90px; } }
dia (-width:1280px) { banners6 { width: 970px; height: 250px; } }
</style>
<s class="adsbygoogle banners6" style="display:le-block;" data-full-width-responsive="true" data-ad-client="ca-pub-4468775695592057" data-ad-slot="8853713424"></s>
</br>
</br>
本章未完,點選下一頁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