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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條件是什麼?”姜星火反問道。
“公平交易?”
“不。”
姜星火搖了搖頭,說道:“最重要的條件是——財產私有。”
“如果你的財產隨時可能會被剝奪,那麼就算你公平交易,又有什麼用的?或許下一瞬間,你的財產就不是伱的了。”
這裡要說的是,姜星火最想實現的,當然不是財產私有,而是相反的一條路,但基於目前15世紀的具體時代條件而言,顯然是先搞財產私有,把邪龍孵化出來更為靠譜一點,畢竟歷史是螺旋上升的嘛。
但是這一點,卻並不算出乎意料地引來了一片沉默。
原因也很簡單,這一個名義的問題。
從名義上講,在封建皇權時代,“朕即國家”。
整個大明的一切,從法理層面,都是大明皇帝的所有物,個人不存在私產。
皇帝一般不會派人衝進你家,把你的家裡的財產充公,但皇帝毫無疑問有隨時、隨地、隨意、隨人地行使這樣權力的法理依據,這也是皇權至高無上的重要的表現。
如果承認財產私有,那就意味著對皇權的破壞,這是朱棣這個皇帝,乃至他身旁的皇子和國公們所不能接受的,因為他們的權力,從根本上講,都源自於皇權。
“臣民名義上財產私有,朕斷然不能接受。”
觸及到了朱棣的底線,朱棣明確地表達了他的態度:“朕可以接受事實上的財產私有,朝廷和地方官府也不會隨意沒收臣民的私有財產,以此來支援商業的發展,讓大明能重現北宋的財政收入高度,但名義這個口子,是萬萬不可能開的。”
姜星火倒也沒打算一步登天,他知道朱棣九成九不會接受,這時候也沒什麼失望.更何況,這有什麼可失望的?只要朝廷能夠在事實上保護私有財產,那麼有朝一日,這個“名”自然會與“實”相匹配。
不過資產階層主導的社會大變革,這一天的到來姜星火在第八世註定是看不到了,他只需要跟原本的歷史相比,取得一點點突破,讓歷史的程序加速就可以了。
姜星火跳過了這個話題,繼續說道:“除了產權基礎,對於商業交易來說,其次重要的就是交易的中間組織,所謂中間組織,包含了兩個方面,一方面是商號組織的公司化,另一方面是信貸組織的專業化。”
這裡要說的是,千萬不要把“公司”這個詞,理解為近現代社會才出現的。
冷知識:如果沒有姜星火的插手,永樂元年再往後推幾十年,公司的雛形,也就是康孟達組織就出現了。
所謂康孟達組織,是合夥經營的一種商事契約,它是最早的一種商業合夥形式,這種新的組織模式與家族共同經營不同,依照這種契約,一方出資而不參加營業活動,另一方則運用自己的裝置條件等從事營業活動,雙方按出資數額對盈利進行分配,出資者依出資數額對經營虧損負有限責任,而營業者則負無限責任。
這種共同經營形式,最初產生於歐洲中世紀的地中海沿岸諸城市,盛行於海上貿易,由既想獲得利益而又不願親身冒險的資產家出資,由航海者向海外運銷貨物,盈利按出資額分配。虧損時航海者承擔無限責任,資產家只在出資範圍內承擔有限責任,後來,這種合夥形式逐漸發展到陸上貿易,最終演變成為隱名合夥(有限合夥)和兩合公司(由無限責任股東和有限責任股東所組成的公司)。
隨後,在永樂元年往後推152年,被稱為“血腥瑪麗”的英國女皇瑪麗一世,特許與俄國公司進行貿易,從而產生了第一個現代意義上的股份有限公司,這種型別的公司,早期最出名的有英國東印度公司和荷蘭東印度公司。
嗯,放到大明就是“西天竺公司”了。
所以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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